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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汕府建[2009]192号
【颁布时间】 2009-12-23
【实施时间】 2009-12-2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107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汕头市建设局、汕头市公安消防局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消防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区县建设局、公安消防大队,各质监站,各建设单位,各设计、施工、监理企业,各施工图审查机构: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下简称“新《消防法》”)和《 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管理规定》(公安部第106号令,以下简称“106号令”)调整了原来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制度,并根据建设工程类型,重新设置了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制度。为认真贯彻落实新《消防法》,进一步规范办事程序,提高行政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新《消防法》和106号令等法律规章,现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报建和竣工验收备案涉及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筑设计单位应按照新《消防法》的规定,根据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进行设计。对本单位承担设计的工程项目,应在该项目的消防设计文件中,注明是否必须报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消防设计审核。
  
  二、建设单位对建筑设计单位界定不必报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工程项目,在办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审时,应向施工图审查机构出具书面函件。函件内容包括工程基本概况、不必报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依据。若施工图审查机构提出异议,建设单位应将消防设计文件以书面函件形式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复核,并将该书面函件同时抄送施工图审查机构。
  
  三、施工图审查机构对送审的施工图消防设计文件进行审查,主要审查建筑设计单位的消防设计意见。实行消防设计审核的工程项目,应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作为审查依据;其他工程项目,应根据建设工程的实际情况,向建设单位出具《建设工程基本情况表》,同时抄送市建设局驻行政服务中心窗口。
  
  四、建设单位凭《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或《建设工程基本情况表》,以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有关书面答复文件,到市建设局驻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办理建设工程施工报建手续。
  
  五、市建设局驻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在受理建设工程施工报建手续时,对于难以界定是否应实行消防设计审核,建设单位又确实未能取得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书面答复文件的工程项目,应及时报告市建设局。市建设局可根据实际情况与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沟通,函请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予以明确,以完善有关报建手续。
  
  六、属106号令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实行消防验收制度的建设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先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对消防工程进行初检,然后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取得验收合格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后,再按有关规定进行工程竣工验收;其他建设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可按有关规定组织竣工验收,并在验收后按有关规定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
  
  七、属106号令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实行消防验收制度的建设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时,应当提交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出具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合格);其他建设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凭办理消防备案时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出具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受理凭证》或《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抽查合格证明》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八、本通知涉及建设工程消防管理事项适用于汕头市中心城区的新建、扩建、改建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澄海、潮阳、潮南区和南澳县可参照本通知执行。
  
  九、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汕头市建设局
  
  汕头市公安消防局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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