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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高检会[2001]7号
【颁布时间】 2001-07-18
【实施时间】 2001-07-1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10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共中央企业工作委员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共同做好国有企业中贪污贿赂犯罪预防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经贸委(厅),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中央企业党委(党组):
  
  国有企业在我国国民经济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国有企业不断发展、壮大,为国家经济建设、社会进步和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提高做出了巨大贡献。但是一个时期以来,一些国有企业中国家工作人员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等犯罪严重,由此导致国有资产大量流失,造成一些国有企业生产经营困难、出现亏损,甚至破产,严重影响经济发展和社会政治稳定。近年来,全国检察机关和有关国有企业管理部门、国有企业加强联系配合,积极预防国有企业中贪污贿赂犯罪,努力为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服务,取得了一定的成效,探索出一些行之有效的做法和经验。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五大和十五届五中全会关于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精神,有效遏制和减少国有企业中贪污贿赂犯罪案件的发生,积极推进国有企业系统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现就检察机关和国有企业管理部门,以及中央企业加强联系和配合,共同积极做好预防国有企业中贪污贿赂犯罪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协调和配合,积极查办国有企业中贪污贿赂犯罪案件
  
  检察机关和国有企业管理部门要按照法律和有关企业领导班子管理的权限,大力查办国有企业中贪污贿赂违法犯罪案件。国有企业管理部门在工作中发现或者收到群众举报的国有企业中国家工作人员涉嫌贪污贿赂犯罪线索,或者正在查处的案件,认为构成犯罪的,要依照有关规定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检察机关,检察机关要依法受理,并及时审查办理。对依法不构成犯罪或者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检察机关要及时对其上级管理部门回复并说明理由和法律依据,其中,对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要提出检察意见。在检察机关依法立案侦查国有企业中国家工作人员贪污贿赂犯罪案件过程中,要严格执行办案纪律,注意维护发案单位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各有关国有企业管理部门对于检察机关的依法侦查取证工作,要予以积极配合;对国有企业管理部门正在查办的国有企业中国家工作人员有关案件,在不违反法律和有关工作纪律的前提下,为熟悉情况、积极做好受理案件的准备工作,必要时,检察机关可以提前介入。
  
  二、建立健全有效的预防工作机制,加强预防网络建设
  
  检察机关和国有企业管理部门要结合实际情况,从有利于共同开展预防工作、增强预防工作合力和效果出发,积极建立健全多种形式的加强双方工作联系配合的工作机制,推进预防网络建设,如建立联席会议制度;成立预防指导委员会、预防协调小组(办公室)等工作协调组织;制定和规范案件、公文移送程序,保证双方共同开展预防工作,使互相协调配合制度化、规范化和经常化,增强及时发现、控制和防范国有企业中国家工作人员贪污贿赂犯罪的能力。
  
  三、加强信息交流和情况通报
  
  国有企业管理部门认为重要的有关加强国有企业队伍尤其是领导班子建设、完善国有企业管理监督、健全制度机制等方面的有效做法、措施,以及有关业务方面出台的政策、改革措施,查处国有企业中国家工作人员违法违纪案件情况,在允许的范围要向检察机关通报。检察机关就查办国有企业中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情况,也要向国有企业管理部门通报,并结合查办的案件情况,积极分析、研究和总结国有企业中贪污贿赂犯罪发生的原因、特点、手段和变化规律与趋势,及时交流沟通,为其加强国有企业领导班子建设和企业管理服务。
  
  四、积极开展调查研究和预防对策研究
  
  针对国有企业中国家工作人员贪污贿赂犯罪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检察机关和国有企业管理部门可以共同开展前瞻性的调查分析,深入探索制度、机制中的问题,努力研究从源头上预防国有企业中国家工作人员贪污贿赂犯罪的治本性措施和对策。积极总结和推广各地预防国有企业中贪污贿赂犯罪方面有效做法和成功经验。双方要加强预防对策的分析论证,国有企业管理部门制定、出台有关加强国有企业工作人员和业务管理规定、产业政策和改革措施时,要充分考虑预防国有企业中国家工作人员贪污贿赂犯罪的要求,必要时,可以与检察机关共同研究完善;检察机关在研究、提出有关涉及国有企业生产经营管理活动方面的预防对策和措施时,也可以请国有企业管理部门进行论证或提供咨询意见,注意反映国有企业生产经营等业务活动的流程和特点。国有企业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国有企业落实有关加强队伍建设和业务管理规定、执行产业政策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的监督检查和调研,检察机关可以从预防需要出发参与和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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