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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沪发改价费[2009]013号
【颁布时间】 2009-12-14
【实施时间】 2009-12-1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109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关于本市有线数字电视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

东方有线网络有限公司及相关单位:
  
  为促进本市有线数字电视整体转换工作顺利开展,进一步规范有线电视服务收费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广电总局《有线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管理暂行办法》(发改价格〔2004〕2787号)的有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线数字电视收费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
  
  1、居民用户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实行政府定价。按户收费,收费标准为每户每月23元。
  
  2、非居民用户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实行政府指导价。企、事业单位等用户每端每月最高不超过23元;各类学校、医疗机构、养老机构等公益服务性用户每端每月最高不超过13元;国家、本市规定对有关机构有线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实行优惠的,按照规定执行。
  
  3、有线电视数字化整体转换后,对低保家庭和优抚对象基本收视维护费新增部分实行扶持政策。具体措施由民政部门负责实施。
  
  在国家规定的模拟信号关闭前,对于已整体转换区域内未参加整体转换的居民用户,有线电视网络经营者为其提供的6套模拟电视节目,免收收视维护费。
  
  4、上述收费标准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2010年10月1日以后完成数字化整体转换的居民用户,向后延迟三个月执行新标准。
  
  尚未完成有线数字电视整体转换区域的用户,基本收视维护费仍按现行标准执行。
  
  二、规范有线电视相关收费行为
  
  1、取消有线电视迁移手续费(迁移管理费)。禁止有线电视网络经营者对申请办理开通、移机、停机、复机、过户等业务的用户,以任何形式或名目收取手续费。
  
  2、有线电视增值业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有线电视网络经营者为用户提供付费节目、点播节目、信息服务等个性化服务的增值业务,其收费标准由网络经营者自行确定。
  
  3、有线电视网络经营者要进一步改进和完善管理方式,加强基本业务运行管理,降本增效,定期公布基本收视传输维护业务情况,严格按规定用途使用收视维护费。
  
  有线电视网络经营者应当依法收费,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标准,自觉规范收费行为,并根据明码标价的相关规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服务内容等,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以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特此通知。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上海市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
  
  二○○九年十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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