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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卫生局:
你局《关于请批准医大总医院国际诊疗中心实行协议收费的函》(津卫财函[2009]297号)收悉。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卫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改革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形成机制的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2844号)的精神,经研究,同意你局关于市医科大学总医院国际诊疗中心医疗服务项目收费标准试行协商议定的意见。现将有关事项函复如下: 一、市医科大学总医院国际诊疗中心开展的医疗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应根据向就医人员提供的服务和患者病情及要求、治疗的难易程度以及选择的医用材料,由医患双方协商议定并签定治疗书。 二、市医科大学总医院国际诊疗中心开展的医疗服务应严格遵守服务规范和服务承诺,为患者提供优质服务。 三、以上自2010年1月1日起试行,试行期一年。 天 津 市 物 价 局
二OO九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