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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政府
【发文字号】 内政发[2009]115号
【颁布时间】 2009-12-15
【实施时间】 2009-12-1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111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确保完成“十一五”减排治污任务的通知

[接上页]

  四、加强固体废物综合治理
  
  (一)企业新建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设施场所的,必须严格按环评批复标准建设。已投运的电厂、煤矿、洗煤厂、焦化厂、煤炭转运站等企业申请改建、扩建贮灰场、矸石场的,必须提出有效的固废综合利用方案,否则国土资源和规划管理部门不予审批。
  
  (二)自治区经委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组织实施限期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设备和减少固废产生量方案。对没有建设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设施场所,或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设施场所不符合环境保护标准的企业,环保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征收固体废物排污费;贮存工业固体废物不得超过贮存期限,超过的应限期处置。
  
  (三)2010年1月起,全区粘土砖瓦厂(窑)制砖原料中必须掺用不少于30%的煤矸石、炉渣、粉煤灰或其它废渣,达不到要求的,在明年6月底前予以关停。盟市和县级市所在地城区要全面禁止使用粘土实心砖。
  
  (四)对以煤矸石、城市垃圾等为原料,单机容量在500千瓦以上的资源综合利用电厂,符合并网调度条件的,免交小火电上网配套费,并由电网调度机构保证其优先上网。
  
  (五)列入自治区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新产品开发计划的项目,经自治区经委认定,并达到环保要求的,可享国家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政策;单位或个人每综合利用一吨固体废物,给予2元的补助,由经委审核认定后,将所需经费列入各级财政预算。
  
  五、推进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
  
  (一)自治区环保厅负责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全区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规划,明确防治目标、任务和政策措施;明确重点防控污染物、防控区域、防控行业、企业和重点防控人群;开展重点防控区域、产业、行业发展规划环评工作,并将其作为受理新项目的前置条件。
  
  (二)进一步严格把握重金属污染物排放行业建设项目在土地、节能、环保、技术、安全、工商等方面的准入条件;未通过环评审批的建设项目,一律不准开工建设;重点防控区域禁止新建增加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量的项目;不符合产业政策、危害群众健康的已建成项目,由所在地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限期关停。
  
  (三)2009年年底前,完成全区重金属污染状况调查;2010年年底前,各级政府组织排污企业完成重金属污染治理任务,关闭饮用水水源一、二级保护区内重金属排放企业并实施拆除;2012年年底前,完成历史堆存铬渣的无害化处理。
  
  (四)大力推进污水处理厂污泥无害化处置和垃圾填埋场渗滤液达标排放。重金属排放企业危险废物依法送交有资质的单位处置,否则对责任人依法查处。
  
  (五)建立有关重金属污染物排放的落后产能退出机制,限期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对没有完成任务的地区实行区域限批。积极争取中央财政补助和奖励资金,增加地方各级财政的投入,支持淘汰落后产能,鼓励发展产污强度低、能耗低,清洁生产水平高的生产能力。
  
  (六)加强重金属污染物、重点监控的水质断面、饮用水和空气质量监测点位环境监测,由当地环保部门核定监测结果,并按月向社会公布。
  
  (七) 所有重金属排放企业要建立完善的应急预案和应急管理体系,按计划组织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响应能力。
  
  (八)按照国家统一要求,探索建立重金属污染补偿、损害赔偿机制、污染责任保险制度,并逐步与环评审批挂钩。逐步提高重金属污染物排污费缴纳标准。
  
  六、加大机动车尾气污染防治力度
  
  (一)根据《内蒙古自治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29号)和《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规定的通知》(环发〔2009〕87号),由环保厅会同公安厅负责制定汽车尾气污染防治方案,并监督实施。
  
  (二)逐步淘汰达不到国I排放标准的汽油车和国Ⅲ排放标准的柴油车(即“黄标车”)。城市人民政府可划定禁止部分机动车行驶的区域或时段,并对高污染车型限制使用。
  
  (三)新车注册登记严格执行环保部新车型(发动机型)型式核准公告目录,全面执行国Ⅲ排放标准。
  
  (四)2010年1月起,在呼、包、鄂地区开展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的油气回收综合治理试点,有计划的推进全区油气回收综合治理工作。
  
  (五)强化环保部门对机动车尾气污染检测机构考核管理责任,对检测过程中不认真履行职责、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视情节轻重依法给予警告、罚款、撤销检测资质等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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