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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长春市卫生局
【发文字号】 长卫发[2009]47号
【颁布时间】 2009-12-15
【实施时间】 2009-12-1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117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长春市卫生局关于开展甲型H1N1流感防控工作督导检查的紧急通知

各县(市)、区卫生局、开发区社会事业发展局(卫生局),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各相关医疗单位:
  
  为了全面加强我市甲型H1N1流感防控工作,按照省卫生厅要求,市卫生局开展一次甲型H1N1流感防控专项督导检查。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督导时间
  
  2009年12月15日至12月25日(具体检查时间另行通知)
  
  二、督导组成员
  
  市卫生局法监处、医政处、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人及相关工作人员及有关专家,具体工作由市卫生局法监处牵头负责。
  
  三、督导内容
  
  (一)卫生行政部门:落实省、市甲型H1N1流感医院感染控制工作开展情况、向医疗机构派驻卫生监督员落实情况及辖区内医疗机构医院感染控制的执行情况。
  
  (二)甲型H1N1流感定点收治医院及重症病例收治医院:医院收治病区的设置及分区、布局和流程情况、医务人员个人防护和医务人员健康管理的执行情况、医院陪护及探视管理工作规范情况、传染病预检分诊和传染病疫情报告及驻院病人传染病筛查控制工作情况、医院消毒隔离及重点科室(部门)如儿科、呼吸内科、妇产科等门诊和病房感染管理情况和医疗废物处理情况等。
  
  (三)甲型H1N1流感监测哨点医院落实流感病毒监测和病毒筛查工作落实情况。
  
  (四)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县医院、社区卫生机构、乡镇卫生院、村卫生所(室、站)针对医护人员甲型H1N1流感培训完成情况;社区卫生机构、乡镇卫生院、村卫生所(室、站)甲型H1N1流感防控落实情况。
  
  (五)各卫生监督机构向学校、托幼机构及定点医院派驻卫生监督员工作落实情况。
  
  督导检查单位为:各(县)市、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传染病定点收治医院及重症病例收治医院必查。并分别抽查2家二级以上医院、其它医疗机构2家及2家乡镇卫生院、2家村卫生所(室、站)。
  
  四、督导方式
  
  采取现场检查、暗访、提问、查阅资料等方式,督导结束后督导组将有关情况向被检单位进行反馈。
  
  五、工作要求
  
  (一)各县(市)区卫生局组织对辖区内二级以下医疗机构(含民营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村卫生所)开展医疗单位甲型流感医院感染管理专项检查。全市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从即日起对本单位防控甲型H1N1流感管理工作进行一次全面的自查自纠。
  
  (二)此次检查重点是查找医院在甲型H1N1流感医院感染控制方面存在的不足,督导检查组人员在检查过程中要明确指出被检单位所存在的问题,各单位要针对存在的缺点和不足进行逐项限期整改。各地卫生行政部门和卫生监督机构等要对整改情况进行检查验收。
  
  
(三)为使检查真正起到效果,检查结束后各单位要将检查中存在问题和不足的整改情况书面报市卫生局,市卫生局将进一步跟踪检查,对问题严重或屡教不改的单位将依法进行查处。
  
  二OO九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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