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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卫生厅直属事业单位:
根据省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的《山西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办法》和《关于省直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有关事项的通知》文件精神,本着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结合省卫生厅直属事业单位实际情况,我们制定了《山西省卫生厅直属事业单位2009年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九年十二月十八日
山西省卫生厅直属事业单位2009年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施意见
根据《山西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办法》和《关于省直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有关事项的通知》文件规定,为做好山西省卫生厅直属事业单位2009年公开招聘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招聘范围 全额和差额财政拨款事业单位新进博士(副高)以下人员应当面向社会公开招聘。 2009年度公开招聘的事业单位有:省人民医院(省临检中心)、山医大一院、山医大二院、省肿瘤医院(省肿瘤研究所)、省儿童医院、省中医院、省中西医结合医院、山西中医学院第二中医院、山西中医学院、山西职工医学院、省眼科医院、省第二人民医院、省心血管病医院、山西职工医学院附属医院、省针灸研究所、山西博爱医院。 二、招聘方案及招聘条件 用人单位应根据岗位空缺情况,在省人社厅下达的年度录用招聘计划内制定单位招聘方案。招聘方案要明确招聘的岗位及条件、招聘的时间、招聘人员的数量、采用的招聘方式等。招聘方案经省卫生厅同意报省人社厅审核后实施。 招聘方案经审核同意后,须在省人社厅、省卫生厅、用人单位各自网站上同时发布相关招聘信息。 招聘的专业技术岗位,对最终确定的参加笔试人数不达1:3-1:5比例的招聘岗位(该比例应与进入面试的比例相同,由招聘单位确定,须在招聘方案中明确),计划招聘1人的,原则上取消招聘计划,计划招聘2人以上的,按规定的比例相应核减计划。招聘的紧缺专业人才,经省卫生厅同意并报省人社厅批准,不受比例限制,但总成绩不得低于本单位拟聘人员平均成绩。 2009年度省卫生厅直属事业单位招聘人员条件: 1.招聘人员的基本条件 应聘人员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遵守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道德,符合岗位所需的专业技能、身体素质和其他条件。 2.招聘人员的其他条件 本年度原则上只招聘医、药、护、技专业技术岗位,除护理专业要求专科以上学历外,其它专业要求硕士以上学位。单位急需的其他岗位及招聘人员条件需经省卫生厅审批后确定。 (1)报考初级专业技术岗位的,年龄应在35周岁以下并具备岗位规定的任职资格和条件。 (2)报考中级、高级专业技术岗位的,须具备岗位规定的学历、学位、职称、专业要求及其他任职资格和条件。 (3)属在职人员应聘的,须征得原工作单位及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定向、委培应届毕业生报考,须征得定向、委培单位同意。曾受过刑事处罚和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现役军人,以及法律规定不得应聘的其他情形的人员,不能报考。 三、招聘考试 招聘考试分笔试和面试。笔试分为《公共基础知识》和《专业测试》两部分,可以一次组织完成。医、药、护、技岗位人员的招聘,笔试成绩占总成绩的30%,面试成绩占总成绩的70%。其余岗位工作人员的考试,笔试《公共基础知识》和《专业测试》两部分成绩各占总成绩的30%,面试成绩占总成绩的40%。 笔试成绩从高到低排序按 1:3-1:5确定面试人员(具体比例须在招聘方案中明确)。面试由招聘单位组织。面试内容可以根据单位招聘职位需要确定,面试的形式可灵活多样,面试专家的构成既要有专业性和权威性,又要体现公平和客观,每个面试考场考官由5人及以上专家组成,其中本单位专家2人,其余3名专家从“公开招聘面试专家库” 同专业专家中随机选取。 山西中医学院与山西职工医学院联合组织笔试,招聘工作参照《山西省高等学校2009年公开招聘工作人员的实施意见》执行,其它招聘单位统一组织笔试。 招聘考试工作要有单位纪检监察部门全程参与,考试过程中省人社厅和省卫生厅要派出人员进行巡视和监督。 四、招聘体检、考核、公示及聘用 体检、考核对象按笔试和面试权重相加后的总分排序,从高到低按1:1的比例确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