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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天津市物价局
【发文字号】 津价费[2009]250号
【颁布时间】 2009-12-18
【实施时间】 2010-01-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120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天津市物价局关于降低本市动态电子轨道衡称重公正计量收费标准的通知

华北铁路公正计量行:
  
  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清理整顿涉及企业生产、流通环节收费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1439号)要求,为了减轻企业负担,现将降低本市动态电子轨道衡称重公正计量收费标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降低动态电子轨道衡称重公正计量收费标准,具体见附表“天津市行政区域内动态电子轨道衡公正计量称重收费标准”。
  
  二、华北铁路公正计量行提供动态电子轨道衡称重公正计量服务,需按照双方自愿原则签定委托服务合同(或协议),不得强制服务,强制收费。
  
  三、华北铁路公正计量行应在经营场所将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公示,未经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不得收取。严禁自立项目乱收费或擅自提高收费标准,自觉接受物价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上述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请你单位按照市物价局、财政局、地税局《关于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津价费[2008]220号)有关规定办理《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服务性收费登记(审核)证》变更手续。原市物价局《关于动态电子轨道衡称重公正计量收费标准的函》(津价费[2000]440号)同时废止。
  
  附件:天津市行政区域内动态电子轨道衡称重公正计量收费标准
  
  
天 津 市 物 价 局
  
  二OO九年十二月十八日

  
  附件:
  
  天津市行政区域内动态电子轨道衡称重公正计量收费标准
  
  单位:元/吨
  
  
  
  
  
  收 费 标 准
  
  物料名称
  
  1.80-1.30
  
  有色金属成材、农药、化工品、电子、电气机械、饮食品及烟草制品、纺织品、皮革、毛皮及其制品、纸及文教用品、医药品、成品油等。
  
  1.30-0.80
  
  粮食、豆饼、饲料、铁精粉、精煤、有色金属矿石、钢材、铁合金、焦碳、硼砂、纯碱、尿素、原油、木材(成材)、化肥、金属制品、工业机械、农副产品、盐、玻璃、玻璃纤维及其制品等。
  
  0.80-0.50
  
  生铁、铁矿石、原煤、磷肥、酸类、水泥、水泥制品、农业机具、磷矿石、石制品、砖、瓦、砌块、建筑材料等。
  
  0.50
  
  石灰石、黄沙、石子、土、砂、泥土、煤矸石、灰渣、矿渣、炉渣、水渣等
  
  表注:
  
  1、同一档次内的实际收费标准,在该档次收费标准浮动范围内由双方协商议定。
  
  2、称重按吨计量收费,并采取计整含零的计费方法,即不足1吨部分不计收费用。
  
  3、到站货物按实际重量计费,发站及途中货物按核定后的实际重量收取。最高不得超过运输额定重量计费。
  
  4、每批货物不论几次称重均收取一次称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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