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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天津市物价局
【发文字号】 津价费[2009]249号
【颁布时间】 2009-12-17
【实施时间】 2010-01-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121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天津市物价局关于降低天津海关系统部分经营服务性收费标准的通知

天津海关机关服务中心、中国电子口岸数据中心天津分中心:
  
  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清理整顿涉及企业生产、流通环节收费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1439号)要求,为了减轻企业负担,现将降低天津海关系统部分经营服务性收费标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降低天津海关机关服务中心收取的报关单证明联后置打印费收费标准,由每份15元降为每份10元。
  
  二、降低中国电子口岸数据中心天津分中心收取的数据录入服务收费标准,由每户企业60元降为每户50元。
  
  三、上述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请各有关收费单位按照市物价局、财政局、地税局《关于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津价费[2008]220号)有关规定办理《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服务性收费登记(审核)证》变更手续。并在收费场所公示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及服务内容,自觉接受物价部门的监督检查。原市物价局《关于报关单证明联后置打印收费标准的通知》(津价费[2002]279号)同时废止。
  
  
天 津 市 物 价 局
  
  二OO九年十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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