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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湖南省物价局
【发文字号】 湘价函[2009]135号
【颁布时间】 2009-12-17
【实施时间】 2009-12-1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124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调整湘潭市城区自来水价格的批复

湘潭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调整湘潭市城区供水价格的请示》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国家《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及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三年行动计划的意见的通知》精神,经研究,现就你市调整城区自来水价格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按照“补偿成本、合理收益、自我发展、逐步到位、节约用水、公平负担”的原则,同意你市根据价格听证会情况和市政府意见,将城区自来水价格分类简化为居民生活用水、非居民生活用水和特种用水三类。调整后的每立方米自来水价格(不含污水处理费、水资源费)如下:居民生活用水1.55元,非居民生活用水2.05元,特种用水6.40元。水资源费仍按每立方米0.02元,污水处理费按每立方米居民生活用水0.65元、非居民生活用水0.8元、特种用水1.50元的标准附加在自来水价格外,随自来水价格一并征收。
  
  二、自来水价格调整后,为保障城市低收入群体生活水平不因自来水价格提高而降低,对城镇居民中由民政部门发放最低生活费的家庭,同意你市供水企业由每月每户免收4立方米自来水水费提高到免收6立方米水费;对特困户由原来每户每月免收8立方米自来水水费提高到10立方米水费。
  
  三、自来水价格调整涉及面广,你们应组织供水企业向用水单位和居民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并向社会公告,确保自来水价格调整方案的顺利出台。
  
  四、你市城区自来水价格调整具体执行时间由你局依据本批复精神和湘潭市人民政府决定确定,调整后的价格自你局发文批准执行之日起第一次抄表仍按原价格执行,第二次抄表方可执行新价格。
  
  
二○○九年十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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