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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南通市政府
【发文字号】 通政发[2009]95号
【颁布时间】 2009-12-16
【实施时间】 2010-01-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134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南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通市市区廉租住房保障实施细则》的通知

[接上页]

  拒绝接受前款规定处理的,由市住房保障发展中心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住房保障发展中心有权解除租赁合同,收回房屋,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一)擅自将租住的廉租住房转让、转租、出借、调换的;
  
  (二)擅自对租住的廉租住房进行装饰、装修,改变房屋结构或者使用性质的;
  
  (三)故意损坏租住的廉租住房及其附属设备的;
  
  (四)违反合同约定,应当退回廉租住房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退回廉租住房的。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区民政部门、市住房保障发展中心、市房产管理局不予受理,给予警告,并记入个人征信系统。申请人在2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廉租住房保障。
  
  申请人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获得廉租住房保障的,由市房产管理局给予警告;对已经核准但尚未获得廉租住房保障的,取消其核准;对已经获得廉租住房保障的,责令其退还已经领取的货币补贴,或者退出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并按照市场价格补交以前房租,并记入个人征信系统。申请人在2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廉租住房保障;情节严重的,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廉租住房保障。
  
  第三十五条 市住房保障发展中心违反本规定,不执行政府规定的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的,由市价格部门依法查处。
  
  第三十六条 市房产管理部门、住房保障发展中心、区民政部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以及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廉租房保障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追究行政、纪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通州区廉租住房管理及保障标准由通州区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三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南通市市区廉租住房管理办法》(通政办发〔2000〕14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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