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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法释[2001]19号
【颁布时间】 2001-06-04
【实施时间】 2001-06-1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13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接上页]

  第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邪教案件,对于犯罪情节轻微,有悔罪表现,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犯罪嫌疑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审理邪教案件,对于有悔罪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的被告人,可以依法从轻处罚;依法可以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符合适用缓刑条件的,可以判处管制、拘役或者适用缓刑;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第十三条 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宣传品”,是指传单、标语、喷图、图片、书籍、报刊、录音带、录像带、光盘及其母盘或者其他有宣传作用的物品。
  
  (二)“制作”,是指编写、印制、复制、绘画、出版、录制、摄制、洗印等行为。
  
  (三)“传播”,是指散发、张贴、邮寄、上载、播放以及发送电子信息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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