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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9-12-29
【实施时间】 2010-02-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137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2009修订)

[接上页]

  (一)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责任制成效显著的;
  
  (二)与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社会治安的各类犯罪行为作斗争有突出贡献的;
  
  (三)见义勇为、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或者检举、揭发违法犯罪行为事迹突出的;
  
  (四)单位负责人或者治安责任人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
  
  (五)在治安防范、流动人口服务管理、调解纠纷、帮教安置、防止重大刑事案件发生等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
  
  (六)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有其他突出贡献的。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对不履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责任的单位,由辖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督促其履行,提出整改建议或者给予通报批评;对不履行整改建议的,可以建议其上级主管部门、行政监察机关对单位负责人、直接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者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接到建议的机关应当在一个月内将调查、处理情况送交提出建议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
  
  第四十四条 经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考核,没有达到规定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的地区或者单位,由县级以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给予通报批评,并可以建议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察机关对该地区、单位的主要领导、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者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予以一票否决:
  
  (一)防范民族分裂势力、暴力恐怖势力、宗教极端势力措施不落实或者处置不及时、打击不力,致使本地区、本单位发生严重危害社会治安暴力恐怖事件的;
  
  (二)因领导不重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机构不健全,造成本地区或者本单位治安秩序严重混乱的;
  
  (三)对不安定因素或者内部矛盾化解不及时、处置不力,造成非法游行、聚众滋事、停工、停产、停课等严重后果的;
  
  (四)因主管领导、治安责任人工作不负责任,发生重大案件或者恶性事故,造成严重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五)因管理不善、防范措施不落实,发生刑事、治安案件或者灾害事故,使国家、集体、公民财产遭受损失,又不认真查处、改进工作的;
  
  (六)存在发生治安问题的重大隐患,经上级主管部门、有关部门或者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机构提出警告、司法建议、检察建议、整改建议,限期改进而无有效改进措施和明显效果的;
  
  (七)发生刑事案件或者重大治安问题隐瞒不报或者做虚假报告的;
  
  (八)因教育管理工作不力,本单位职工中违法犯罪情况比较严重的;
  
  (九)上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认为其他应当予以一票否决的。
  
  不适用一票否决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协调、督促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四十六条 一票否决的内容包括:州(市、地)、县(市、区)、乡(镇、街道)以及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当年评选的综合性荣誉称号;上述单位主要领导、主管领导和治安责任人当年评先评优、晋职晋级的资格。
  
  一票否决权由县级以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行使。乡(镇、街道)、社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有一票否决的建议权。
  
  第四十七条 对一票否决决定不服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否决决定机构的上一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机构申请复议。受理复议的机构应当在接到申请复议的一个月内作出是否变更的决定,并予答复,复议期间否决决定暂不执行。
  
  第四十八条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本条例自2010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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