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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 法释[2001]16号
【颁布时间】 2001-05-23
【实施时间】 2001-05-2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13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抢劫过程中故意杀人案件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抢劫过程中故意杀人案件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已于2001年5月2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7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1年5月26日起施行。
  
  
二00一年五月二十三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抢劫过程中故意杀人案件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
  
   (2001年5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76次会议通过法释〔2001〕16号)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沪高法〔2000〕117号《关于抢劫过程中故意杀人案件定性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行为人为劫取财物而预谋故意杀人,或者在劫取财物过程中,为制服被害人反抗而故意杀人的,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行为人实施抢劫后,为灭口而故意杀人的,以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定罪,实行数罪并罚。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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