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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合肥市政府
【发文字号】 合肥市人民政府令第151号
【颁布时间】 2009-12-31
【实施时间】 2010-02-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139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合肥市大蜀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办法

合肥市大蜀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12月15日市人民政府第4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2月1日起施行。
  
  
市长
  
  二○○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合肥市大蜀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大蜀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有效保护与合理利用风景名胜区资源,根据国务院《风景名胜区条例》、《城市绿化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大蜀山风景名胜区(以下简称景区)是“合肥环城--西郊风景名胜区”的组成部分,具体范围以省人民政府批准的范围为准。
  
  第三条 景区的保护和管理应当遵循科学规划、严格保护、统一管理、合理开发、永续利用的原则。
  
  第四条 市林业和园林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景区的规划、建设、保护、管理和利用工作,其所属的景区管理机构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市建设、规划、国土、财政、民政、宗教、工商、环保、公安、城市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景区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景区资源、自然生态环境和设施的义务,有权举报、制止破坏景区资源、自然生态环境和设施的行为。
  
  第六条 景区内基础设施建设与改造、绿化养护、山林抚育、林木更新、病虫害防治、森林防火等费用应当纳入市财政预算,专项使用,接受监督。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七条 景区的建设、保护、管理和利用,应当符合景区规划。
  
  第八条 景区规划应当按照法定程序编制、修订。
  
  编制、修订景区规划应当对现有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予以充分保护,并广泛征求有关部门、社会公众和专家的意见;必要时,应当进行听证。
  
  第九条 批准后的景区规划应当向社会公布。
  
  景区规划应当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原审批程序报批。
  
  第十条 景区内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景区规划,经市林业和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方可实施。
  
  建设项目的选址、布局、高度、体量、造型、风格和色调等,应当与景区景观和环境相协调。
  
  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十一条 景区范围外延一定的区域为建设项目控制区,建设项目控制区内各项建设活动应当与景区景观要求相一致,不得损害景区的自然风景;具体范围由市规划主管部门会同林业和园林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并报市政府确定。
  
  第十二条 景区内已经建成的破坏景观、污染环境、妨碍游览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景区规划和景观要求限期迁出或者拆除,并依法给予补偿。
  
  景区内废弃、闲置的国有土地,应当按照规划要求逐步调整为景区建设用地,实施绿化。
  
  景区内的集体所有土地,由市人民政府依法逐步征收,交由景区管理机构实施绿化;未征收前,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
  
  第十三条 景区内不得规划建设以市政功能为主的道路,已建的环山道路和广场应当逐步实施亮化措施。
  
  第十四条 在景区内施工的单位,施工过程中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护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的原有风貌,以及周围植被、地貌和水体;施工结束后,应当及时清理场地,恢复环境原貌。
  
  第三章 保护、管理和利用
  
  第十五条 景区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景区规划,合理利用景区资源,改善交通、服务设施和游览条件。
  
  第十六条 景区内的水体、林木、植被、野生动物、地形地貌等自然景观以及园林建筑、文物古迹等人文景观及其所处的环境,均属风景名胜资源,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景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景区资源和设施保护的各项制度,制定保护措施,落实保护责任。
  
  第十七条 景区内应当按照保护生态兼顾观赏的原则,进行绿化造林和林项改造。
  
  禁止擅自在景区内砍伐、移植树木,猎捕野生动物,采集标本、野生药材。
  
  第十八条 景区管理机构应当设立防火机构,配置必要的消防设施,制定护林防火安全预案,做好森林火灾的预防和扑救工作。
  
  景区内各有关单位应当积极配合景区管理机构做好护林防火及其他管理工作。
  
  第十九条 景区管理机构应当做好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保护林木、植被和动、植物物种的生长栖息条件。
  
  第二十条 禁止在景区内修坟立碑;无主坟由景区管理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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