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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哈尔滨市政府
【发文字号】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第211号
【颁布时间】 2009-12-28
【实施时间】 2010-02-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140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哈尔滨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

哈尔滨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11月26日市人民政府第5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0年2月1日起施行。
  
  
市长:张效廉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哈尔滨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机动车停车场的管理,改善交通状况,保障停车者与停车场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黑龙江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市区内机动车停车场(以下简称停车场)的规划、建设、经营、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停车场,是指供机动车停放的露天或者室内场所,包括公共停车场、自用停车场。
  
  公共停车场,是指为社会公众存放车辆而设置的停车场所(含道路停车场和路外停车场)。
  
  自用停车场,是指供本单位、本居住区车辆停放的场所和私人车辆停放的场所。
  
  第四条 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是停车场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组织实施。
  
  市城市道路管理部门依法负责道路停车场的占道管理和人行道停车场的管理。
  
  建设、规划、土地、工商、价格、财政、税务等行政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和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负责停车场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五条 停车场的专项规划,由市规划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会同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城市道路、土地部门编制,作为城市交通规划的一部分,纳入城市总体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停车场的专项规划,应当与道路交通发展相协调。
  
  第六条 停车场专项规划确定的停车场用地,未经法定程序调整,不得改变用途。
  
  第七条 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公共停车场专项规划,编制公共停车场年度建设计划,报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列入全市基础设施建设计划。
  
  第八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可以享受的优惠政策,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第九条 停车场的设计方案,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停车场的设置标准和设计规范。
  
  停车场设置标准和设计规范,由市规划部门会同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定。
  
  第十条 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建筑、大(中)型建筑、商业街区、旅游区、居住区,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停车场的设置标准和设计规范,配建、增建停车场。
  
  配套建设的停车场应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交付使用。
  
  第十一条 规划部门在审查公共停车场和大(中)型公共建筑配建、增建停车场的规划设计方案时,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意。
  
  第十二条 停车场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审查的停车场设计图纸组织施工,不得擅自改动,特殊情况需要改动的,应当由原设计单位出具变更设计通知书及变更设计图纸,经原审查部门同意后,报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建设停车场应当根据需要配建照明、通讯、排水、通风、消防、技术防范等设施,并按国家和本市停车场设计标准和设计规范的规定,设置完善的标志、标线及交通安全设施。
  
  建设公共停车场,应当为残疾人自用车停放提供便利条件。
  
  第十四条 停车场建设项目竣工后,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工程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五条 建筑物改变使用功能的,应当进行交通影响评价。已配建的停车场不得挪作他用,已配建停车场达不到改变使用功能后建筑物配建停车位标准的,应当按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市规划部门的要求增建停车位或异地就近补建停车场。
  
  第十六条 下列公共建筑未按停车场设置标准和设计规范配套建设停车场的,应当在改建、扩建时补建:
  
  (一)火车站、客运码头、机场、道路客运站以及公共交通与自用车辆换乘的枢纽站;
  
  (二)体育(场)馆、影(剧)院、图书馆、医院、会展场所、旅游景点、商务办公楼以及对外承办行政事务的办公场所;
  
  (三)建筑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的商场、旅馆、餐饮、娱乐等经营性场所。
  
  前款规定的公共建筑因客观环境条件限制,无法补建停车场的,公共建筑所有者应按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市规划部门的要求异地就近配建停车场。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经批准建成的停车场使用功能或者将停车位挪做他用;因特殊原因需要改变停车场功能或者将停车位挪做他用的,须经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城市规划部门同意,并按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市规划部门的要求异地配建停车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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