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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
【发文字号】 内教基函[2010]8号
【颁布时间】 2010-01-22
【实施时间】 2010-01-2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145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关于严禁假期中小学违规补课的紧急通知

各盟市教育(教体)局:
  
  目前,我区各中小学都将开始放寒假,为安排好学生假期的学习生活,把时间还给学生和教师,使广大中小学生和教师度过一个健康、安全、文明、愉快的假期,促进学生健康成长,保证教师合法权益,根据《教育部关于当前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的指导意见》(教基一〔2009〕7号)中关于“不占用学生法定休息时间加班加点或集体补课”的规定和我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的实施意见》(内教发〔2009〕24号),现就寒假期间规范办学行为有关工作重申如下:
  
  一、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校要严格落实教育部和教育厅有关规定。努力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做到讲政治、讲纪律,增强政治责任感,遵守政治纪律,保证政令畅通,令行禁止,确保自治区范围内统一政策规定,统一办学行为。
  
  二、禁止中小学学校组织各种形式的集体补课、有偿补课和在假期上新课;禁止在职教师组织学生集体补课、有偿补课;禁止学校将校舍出租给其他社会办学(办班)单位举办各种培训班、补习班。
  
  三、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的管理,严禁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代公办学校上新课。中小学校及在职老师也不得与社会力量办学单位进行合作,动员和要求学生集体参加社会办学机构举办的各种兴趣班、补习班,更不能代其收费。
  
  四、普通高中高三年级确需补课的,需经盟市教育局批准并坚持学生自愿原则,不得向学生收取任何费用,学校在安排补课前,要将课时量、补课内容、上课地点、安保措施等上报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对于部分提前收取学生假期补课课时费的学校,必须尽快将费用退还给学生。
  
  五、各盟市和旗县区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督导检查,严肃及时查处违规补课行为。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中小学和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如有违规补课、收费行为,一经查实,无论校长是否知情,一律视为学校行为,要追究学校主要领导和主要当事人的责任并在教育系统通报。本通知将在自治区教育网上公布。
  
  六、为便于社会监督,现将自治区教育厅及各盟市教育(教体)局查处违规补课举报电话公示如下:
  
  自治区教育厅基础教育处:0471-6203730
  
  自治区教育厅监察室:0471-6203721
  
  呼和浩特市教育局:0471-4606420
  
  包头市教育局:0472-5155206
  
  呼伦贝尔市教育局:0470-8217608
  
  兴安盟教育局:0482-8216410
  
  通辽市教育局:0475-8835291
  
  赤峰市教育局:0476-8366304
  
  锡林郭勒盟教育局:0479-8263387
  
  乌兰察布市教育局:0474-8322328
  
  鄂尔多斯市教育局:0477-8349382
  
  巴彦淖尔市教育局:0478-2233241
  
  乌海市教育局:0473-3998060
  
  阿拉善盟教体局:0483-8332375
  
  二连浩特市教育局:0479-7526909
  
  满洲里市教育局:0470-6262082
  
  
二○一○年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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