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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国家核安全局
【发文字号】 国核安发[2010]4号
【颁布时间】 2010-01-15
【实施时间】 2010-01-1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162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国家核安全局关于恢复江苏兴洋管业股份有限公司民用核安全机械设备制造许可证的通知

江苏兴洋管业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恢复民用核承压设备制造许可证的申请》(苏管字(09)第(12)号)收悉。我局对你公司整改报告进行了审查并对整改情况进行了现场检查。
  
  通过文件审查及对你公司模拟核级产品的制造活动进行现场见证,我局认为你公司对核安全法规进行了强化学习,对管理制度及质保程序进行了补充完善,对相关人员进行了核安全及质保培训,对违规事件相关责任人进行了严肃处理,整改方案及纠正措施得到了落实。
  
  鉴于以上情况,我局决定恢复你公司民用核承压设备制造许可证(国核安证字Z(07)14号),允许你公司从事许可证范围内的核安全机械设备制造活动。
  
  你公司须认真汲取违规事件的教训,遵守核安全法规和许可证条件,严格运行核质量保证体系,确保民用核安全机械设备制造质量。
  
  
二○一○年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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