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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最高人民检察院
【发文字号】 高检发[2001]6号
【颁布时间】 2001-04-07
【实施时间】 2001-04-0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16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机关积极参加“严打”整治斗争和整顿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的意见

[接上页]

  要主动工作,依法追究犯罪。对于有关部门查获的涉嫌犯罪的案件,要按照刑法、刑事诉讼法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会同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会同公安部制定的《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主动建议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向司法机关移送,防止以罚代刑、放纵犯罪现象的发生。
  
  四、严肃查办“严打”整治斗争和整顿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中暴露出来的职务犯罪案件
  
  在“严打”整治斗争中要促进查办职务犯罪工作。各级检察机关在切实抓好“严打”整治斗争和整顿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的同时,要进一步加大查办职务犯罪的力度,使这两个方面的工作相互促进。
  
  要注意深挖黑恶势力背后的腐败犯罪分子,彻底打掉“保护伞”。在“严打”斗争中,既要坚决打击社会上的犯罪分子,又要依法查办与黑恶势力相牵连,隐藏在党政机关、政法部门内部的贪赃枉法、徇私舞弊犯罪分子,特别是参与、包庇、纵容带有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人员,做到除恶务尽。
  
  要依法查办行政执法人员、司法人员的职务犯罪案件。对于那些与制假售假、走私、骗取出口退税等经济犯罪相牵连的行政执法人员贪污贿赂、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犯罪案件,司法不公背后的司法人员贪赃枉法犯罪案件,要作为查办的重点。同时要重视查办特大安全事故中玩忽职守等犯罪案件。
  
  五、严格执法,加强监督,坚决防止和纠正对犯罪打击不力的问题
  
  要加强立案监督和侦查活动监督。将监督工作延伸到受理提请批捕案件之前的发案、立案阶段,及时了解发案、立案情况,依法监督纠正该立案不立案、有罪不究现象。对黑恶势力的犯罪案件及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案件,有关部门该立案不立案的,要作为立案监督工作的重点。审查批捕、审查起诉工作中,要注意防错防漏,发现遗漏罪犯或罪行的,应依法追捕、追诉。
  
  加强刑事审判监督和刑罚执行监督。发现对有罪判无罪或重罪轻判的,应依法提出抗诉。防止和纠正对罪犯违法减刑、假释、保外就医等现象,严防“前门进,后门出”的问题。
  
  加强对民事审判和行政诉讼的法律监督。对因贪赃枉法以及地方保护主义等而导致的司法不公,严重影响公平竞争、规范有序的市场经济秩序的错误裁判,要作为抗诉的重点。
  
  要坚持“稳、准、狠”,重事实、重证据,遵循法定程序,严格地办案,保证办案质量。不放纵犯罪,不冤枉无辜。坚持公正执法,文明办案,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六、加强与有关部门的配合,充分发动和依靠群众,形成依法从重从快打击犯罪的合力
  
  加强与公安、法院等部门的协调配合。着重加强三个方面的工作:一是对重大案件要适时介入侦查,参加公安机关对重大案件的讨论,提出建设性意见,配合公安机关做好全面收集、审查甄别、固定证据工作,保证及时、准确、有力地打击犯罪;二是建立联席会议制度,互通情况,共同研究新问题,提出解决的意见;三是对执法中遇到的适用法律问题,主动协商,形成共识,有的可联合作出规范性文件,用以指导和规范执法工作。
  
  要坚持走群众路线。充分发动和依靠群众,把专门工作与群众路线有机结合起来,造成对犯罪分子“人人喊打”的社会氛围,使犯罪分子闻风丧胆,无藏身之地,让人民群众扬眉吐气。
  
  七、坚持从严治检查,加强队伍建设,严肃查处违法违纪的检察人员,坚决清除“害群之马”
  
  加强队伍建设,为“严打”整治斗争和整顿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提供坚强有力的组织保障。认真贯彻中央关于加强政法队伍建设的重要指示精神,坚持从严治检,全面加强检察队伍的思想政治建设、工作作风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继续深入开展集中教育整顿,采取果断措施,解决队伍中存在的问题。努力把检察队伍建设成为政治合格、纪律严明、作风过硬、业务精通、执法如山的钢铁队伍。
  
  坚决查处检察人员违法违纪案件。特别是对那些为违法犯罪活动充当“保护伞”,以及参与、包庇、支持黑恶势力犯罪活动的,必须严厉查处,并及时坚决地清除出检察机关;构成犯罪的,坚决绳之以法。对检察人员违法违纪行为袒护包庇,不查不处理的,要追究领导的责任。要严肃办案纪律,严格遵守中政委的“四条禁令”和高检院的“九条卡死”规定。发现泄露案情,为犯罪分子通风报信等违法违纪现象的,要严加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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