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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贵州省商务厅、财政厅
【发文字号】 黔商发[2010]8号
【颁布时间】 2010-01-15
【实施时间】 2010-01-1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166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贵州省商务厅、财政厅关于贵州省农村商品配送中心建设与改造项目验收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地商务局、财政局:
  
  根据《商务部 财政部加快实施“万村千乡市场工程”的通知》(商建发[2009]164号)和《财政部办公厅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09年度农村物流服务体系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建[2009]71号)要求,省商务厅、财政厅联合下发了《贵州省2009年“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工作实施方案》(黔商发[2009] 98号)对我省2009年“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农村商品配送中心建设与改造项目行了备案。《财政部 商务部关于下达2009年第一批支持商贸流通服务业发展有关资金的通知》(财建[2009]430号)核准了我省的建设项目,现将尽快做好项目验收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验收原则
  
  1、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注重质量、讲求实效;
  
  2、坚持实地核查,严格执行项目建设内容及标准;
  
  3、科学评估,保证验收工作的严肃性和科学性。
  
  二、验收依据
  
  《商务部 财政部加快实施“万村千乡市场工程”的通知》(商建发[2009]164号)中有关建设标准。
  
  三、验收范围
  
  《贵州省2009年“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工作实施方案》(黔商发[2009] 98号)中分配给各地的20个项目。
  
  四、验收程序及时间要求
  
  (一)农村商品配送中心建设与改造项目经相关部门竣工验收、审计,资料准备齐全后,项目单位向本地市(州、地)商务局提出验收申请报告。
  
  (二)市(州、地)商务局受理后负责对项目单位提交的文件资料原件进行审查,认为合格后会同同级财政局,于2010年1月25日前向省商务厅报送同意进行综合验收的报告。
  
  (三)省商务厅会同省财政厅及项目所在市(州、地)商务局、财政局组织综合验收小组,于2010年1月下旬开始对符合验收条件的2009年度农村商品配送中心建设与改造项目进行综合验收。
  
  综合验收结束后,应对每个承办企业项目做出验收结论,并形成验收报告(包括验收的形式、成员、时间、项目基本功能、效果以及验收结论等),参加验收人员应当在验收报告上签字确认。验收结论包括“通过”、“整改后再验收”和“不通过”三种。
  
  五、验收内容
  
  验收小组重点核查项目是否符合经核准的建设内容;是否按照有关建设标准建设,满足使用要求;是否通过有关部门验收;项目资金是否通过财务审计;查找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处理意见。
  
  六、申请验收的项目单位应提供的文件资料
  
  1、项目所在市(州、地)商务局、财政局同意综合验收的报告;
  
  2、贵州省农村物流服务体系发展专项资金分项目情况表(附件1);
  
  3、项目单位验收申请报告;
  
  4、项目竣工自评报告:包括企业简介、项目名称、项目建设地、项目建设时间、项目建设内容、项目总投资、项目验收依据、项目自评结论;项目预期产生的经济效益(新增年销售额、降低流通成本等)和社会效益等。
  
  5、项目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原件由项目所在地商务局负责审核后退回,复印件需加盖项目单位公章,下同);
  
  6、土地使用证或房产证或中长期土地(房产)租赁合同;
  
  7、有关部门验收意见书原件及复印件
  
  8、项目承包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9、购置设备、车辆清单(需详细列明设备、车辆名称、型号、数量、价格、制造商、安置地址),政府同意采购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10、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事务所出具的项目资金专项审计报告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必须加盖项目单位财务章);
  
  11、项目实际发生费用资金(发票)的合法财务凭证以及记帐凭证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必须加盖项目单位财务章),同时,提供顺序按专项审计报告中费用开支情况排列;
  
  12、项目实景影象彩图(A4彩版)资料。
  
  所提交的文件资料须一式7份(A4纸)装订成册。
  
  七、资金拨付
  
  1、经省农村商品配送中心建设与改造项目验收小组综合验收“通过”的项目,项目承办单位可按照《财政部关于下达2009年第一批支持商贸流通服务业发展有关资金的通知》(财建[2009]430号)和《贵州省促进服务业、农村物流服务体系、中小商贸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黔商发[2009]120号)的规定,向省商务厅、财政厅提交项目补助资金拨付申请报告。
  
  2、补助标准、比例
  
  农村商品配送中心建设与改造项目每个原则上按53.5万元标准进行补助,但不得超过项目总投资的50%。
  
  八、资金拨付应提交的资料(一式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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