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最高人民检察院
【发文字号】 高检发诉字[2001]7号
【颁布时间】 2001-03-02
【实施时间】 2001-03-0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18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刑事抗诉工作的若干意见

[接上页]

  (三)人民法院审判活动违反法定诉讼程序,但是未达到严重程度,不足以影响公正裁判,或者判决书、裁定书存在某些技术性差错,不影响案件实质性结论的,一般不宜提出抗诉。必要时可以以检察建议书等形式,要求人民法院纠正审判活动中的违法情形,或者建议人民法院更正法律文书中的差错。
  
  (四)认为应当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而人民法院判处被告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原判认定事实、适用法律有严重错误或者罪行极其严重、必须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而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明显不当的以外,一般不宜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
  
  1、因被告人有自首、立功等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而判处其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
  
  2、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故意杀人案件,由于被害人一方有明显过错或者对矛盾激化负有直接责任,人民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判处被告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
  
  3、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入监劳动改造后,考验期将满,认罪服法,狱中表现较好的。
  
  四、刑事抗诉案件的审查
  
  (一)对刑事抗诉案件的事实,应当重点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审查:
  
  1、犯罪的动机、目的是否明确;
  
  2、犯罪的手段是否清楚;
  
  3、与定罪量刑有关的情节是否具备;
  
  4、犯罪的危害后果是否查明;
  
  5、行为和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二)对刑事抗诉案件的证据,应当重点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审查:
  
  1、认定主体的证据是否确实充分;
  
  2、认定犯罪行为和证明犯罪要素的证据是否确实充分;
  
  3、涉及犯罪性质、决定罪名的论据是否确实充分;
  
  4、涉及量刑情节的相关证据是否确实充分;
  
  5、提出抗诉的刑事案件,支持抗诉主张的证据是否具备合法性、客观性和关联性;抗诉主张的每一环节是否均有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抗诉主张与抗诉证据之间、抗诉证据与抗诉证据之间是否不存在矛盾;支持抗诉主张的证据是否形成完整的锁链。
  
  (三)对刑事抗诉案件的适用法律,应当重点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审查:
  
  1、适用的法律和法律条文是否正确;
  
  2、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一罪与数罪的认定是否正确;
  
  3、具有法定从轻、减轻、从重、免除处罚情节的,适用法律是否正确;
  
  4、适用刑种和量刑幅度是否正确;
  
  5、对人民检察院提出的附带民事诉讼部分的判决或裁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四)办理刑事抗诉案件时,应当审查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是否存在严重违反法定诉讼程序,影响公正审判的情形。
  
  人民检察院在收到人民法院第一审刑事判决书或者裁定书后,应当指定专人立即进行审查。对确有错误的判决或者裁定,应当及时在法定期限内按照第二审程序依法提出抗诉。
  
  人民检察院对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提出的抗诉请求,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审查答复;抗诉请求的理由成立的,应当依法及时提出抗诉。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认为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确有错误,向人民检察院申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办理。
  
  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案件,应当比照第二审程序抗诉案件的标准从严掌握。
  
  提请抗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讯问原审被告人,复核主要证据,必要时上级人民检察院可以到案发地复核主要证据。
  
  人民检察院审查适用审判监督程序的抗诉案件,应当在六个月以内审结;重大、复杂的案件,应当在十个月以内审结。
  
  对终审判处被告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省级人民检察院认为应当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应当在收到终审判决书后三个月内提请最高人民检察院审查。
  
  五、刑事抗诉工作制度
  
  (一)刑事抗诉案件必须经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
  
  (二)按照第二审程序提出抗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将检察内卷报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抗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将侦查卷、检察卷、检察内卷和人民法院审判卷以及提请抗诉报告书一式二十份报送上级人民检察院。
  
  (三)刑事抗诉书和提请抗诉报告书应当重点阐述抗诉理由,增强说理性。
  
  (四)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检察院按照第二审程序提出抗诉的案件,如果是支持或者部分支持抗诉,应当写出支持抗诉的意见和理由。
  
  (五)办理刑事抗诉案件的检察人员应当制作出庭预案和庭审答辩提纲,做好出庭前的准备。
  
  (六)刑事抗诉案件庭审中的示证和答辩,应当针对原审法院判决、裁定中的错误进行重点阐述和论证。
  
  (七)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刑事抗诉案件,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依法应当列席。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