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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山东省新闻出版奖评选奖励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一月十二日 山东省新闻出版奖评选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山东省新闻出版奖是山东省新闻出版最高奖,由省委宣传部、省新闻出版局、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联合主办,省新闻出版局承办。 第二条 为了保证山东省新闻出版奖评选的科学性、权威性和公正性,特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山东省新闻出版奖各系列奖项的推荐、评审、授予等活动。 第四条 山东省新闻出版奖评选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为党和政府工作大局服务的方向,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坚持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弘扬主旋律,提倡多样化,传播和积累有益于提高民族素质、有益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先进文化,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通过评选精品出版物、优秀新闻出版单位、优秀新闻出版人物,营造有利于出精品、出人才、出效益的环境,形成我省新闻出版业的精品方阵和人才梯队,促进全省新闻出版事业和产业又好又快发展。 第五条 山东省新闻出版奖每3年评选一次。 第二章 评选奖励名额、标准与范围、条件 第六条 山东省新闻出版奖奖励名额、标准山东省新闻出版奖下设3个系列奖项:山东新闻出版精品奖、山东新闻出版优秀集体奖和山东新闻出版优秀人物奖。精品奖每次评出图书奖30个,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网络出版物奖15个,报纸期刊奖15个,印刷复制奖10个,装帧设计奖10个,每个精品奖金2万元;优秀集体奖每次评出30个,每个集体奖金1万元;优秀人物奖每次评出30个,每人奖金5000元。 第七条 山东省新闻出版奖评选范围 (一)出版物:由国家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设立、在山东省登记的新闻出版单位正式出版并公开发行的图书、音像电子网络出版物、报纸和期刊。 (二)新闻出版单位:由国家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成立的图书、报纸、期刊、音像、电子及网络出版单位,由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的印刷企业、复制企业、发行企业、版权机构等。 (三)人物:在新闻出版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和管理工作并取得突出业绩的人员;在新闻出版科研、版权、教育单位从事科研、著作权保护、人才培养等方面工作并作出突出贡献的人员。 第八条 新闻出版精品奖参评条件 (一)参评出版物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弘扬主旋律,体现多样化,有益于提高民族素质,有益于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有益于科学技术的发展和普及,有益于中华文化的发展和传承,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为人民群众所喜闻乐见,具有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2.参评的图书、音像制品及电子出版物必须出版半年以上,报纸、期刊必须创办3年以上,出版质量合格。 3.不得含有《出版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内容。 (二)参评出版物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政治思想性强,全面准确地宣传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 2.在全国有较大影响,社会效益显著,经济效益优良。 3.深受人民群众欢迎,内容积极向上。 4.具有重要思想价值、科学价值或文化、艺术和学术价值。 5.印刷复制工艺先进,质量优异,代表我国印刷复制技术先进水平。 第九条 优秀集体奖参评条件 (一)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正确新闻出版导向,模范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坚持依法经营,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有机统一,在全省同行业中管理科学、技术先进、业绩突出。 (三)领导班子团结,富有创新精神,积极推进改革,重视队伍建设,人员整体素质好。 (四)出版物的专业化水平高,特色鲜明,在国内外出版界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五)3年内无违反新闻出版法律法规和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