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津人社局发[2010]1号
【颁布时间】 2010-01-07
【实施时间】 2010-01-0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192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民政部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障制度衔接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有关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根据《 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9〕32号),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民政部关于印发<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试行)>的通知》(民办发[1992]2号,以下简称:老农保)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障制度衔接问题通知如下:
  
  一、老农保参保人员应按照《天津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障规定》(津政发〔2009〕22号,以下简称《规定》)参保或享受有关养老待遇。
  
  二、已享受老农保养老待遇人员,可以在2010年12月31日以前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按规定一次性缴足15年养老保险费后,从次月起领取基本养老金并继续享受老农保养老待遇,同时停止享受老年人生活补助费;未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除继续享受老农保养老待遇外,并按照《规定》享受老年人生活补助费。
  
  三、2010年1月1日以后不满60周岁的老农保参保人员,可按照《规定》参保并缴纳养老保险费,其老农保个人账户资金并入其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达到60周岁时按照《规定》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待遇;对于未按照《规定》参保的老农保参保人员,自年满60周岁的次月起,为其办理老农保退保手续,并享受老年人生活补助费。
  
  四、老农保与《规定》衔接时,其老农保个人账户积累的计算与退保仍按照原民政部的办法执行。
  
  五、本通知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
  
  
二0一0年一月七日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