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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重庆市商业委员会
【发文字号】 渝商委发[2010]11号
【颁布时间】 2010-01-11
【实施时间】 2010-01-1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195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重庆市商业委员会关于做好2010年酒类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商贸主管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酒类商品管理,规范酒类流通秩序,保障酒类消费安全,维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现就做好我市2010年酒类管理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对酒类管理工作的认识。酒是危险食品、高税商品、特殊行业,关系到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经营场所消防安全和国家财政税收。区县商贸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酒类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加大宣传力度,向社会宣传商贸行业管理职责,宣传酒类经营备案登记和酒类流通随附单溯源制度,宣传酒类产业对于经济发展、身体健康、消费安全的重要意义,积极争取当地政府的支持,明确职责,健全机构,落实经费,为切实履行《重庆市酒类商品管理条例》、商务部《酒类流通管理办法》以及“三定方案”赋予的法定职责创造必要的工作条件,把酒类管理工作落到实处。
  
  二、加强酒类流通市场监督管理工作。区县商贸主管部门要继续贯彻执行酒类经营备案登记制度和随附单溯源制度,将其作为酒类流通市场整顿的重点工作:一是进一步提高酒类经营者备案率,重点针对餐饮业、娱乐业和农村市场等薄弱环节开展备案工作,抽查备案率达到90%以上;二是在所有区县、所有批发商、所有酒类商品全面实施随附单溯源制度,溯源制度覆盖率达到100%;三是全面复查已经备案的批发商,对于未开展批发业务的要及时变更其经营类型;四是加强对酒类流通市场的执法检查,对拒不履行备案手续或不执行溯源制度的经营者,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三、加强对酒类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区县商贸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市商委委托下放的酒类生产(非白酒类)许可审批权和监督管理权:一是严把许可审查关,不具备规定生产条件的不得审批发证;二是做好许可证年检和有效期到期换证工作,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年检任务和换证手续,年检率和换证率达到100%;三是加强对酒类生产企业的日常监督检查,防止制售假冒伪劣酒类商品;四是主动关心,热情服务,为酒类生产企业排忧解难,保驾护航。
  
  四、加强酒类管理基础工作。区县商贸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酒类管理信息化系统的各项功能,利用现代化办公手段开展备案登记、随附单溯源工作,按时报送酒类业务统计报表。要发挥和依托酒类行业协会的作用,指导自律活动,协助做好行业管理工作。商务部将从今年开始建立酒类流通行业信息监测统计报表制度,有关区县商贸主管部门应当配合和督促样本企业做好网上报表工作。
  
  五、加强指导督促和检查考核。2010年继续实行区县酒类管理目标考核制度,酒类管理工作目标纳入市商委对区县商贸流通工作的综合考核。市酒管局要加强对区县酒类管理工作的指导、服务、督促、检查,组织开展参观交流、专题调研、培训教育等活动,帮助基层解决问题和困难,提高酒类管理素质和能力。
  
  
重庆市商业委员会
  
  二〇一〇年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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