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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
【发文字号】 内卫监字[2010]18号
【颁布时间】 2010-01-11
【实施时间】 2010-01-1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197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2009年度卫生监督执法考核评议情况的通报

[接上页]

  二是卫生监督执法不够严格。有的卫生监督机构没有完全履行法律、法规及规章赋予的法定职责,有监督执法不作为的现象;有的在处理行政相对人具体违法行为时,证据不充分,适用法律错误,程序不合法,告知诉权不完整、不正确。主要表现在:1.调查取证不充分,过分依赖询问笔录和现场检查笔录,不注重其他证据(如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等)的收集,有些证据与案件关联性不强,与违法事实不能一一对应,证据之间不能环环相扣、相互印证,询问笔录中询问的问题与案件无关或者不能证明案情;2.办案程序上不合法,有的案件没按照受理、立案、调查取证、合议、告知(听证)、审批、决定、送达、执行、结案的程序,层层递进,缺少必备环节,也没有必备的体现相关程序的法律文书;3.被处罚主体认定不清,缺少被处罚主体的证据材料;4.适用法律依据不准确,有的未具体到条、款、项,有的条、款、项适用错误,有的条、款、项表述不规范,有的引用法律依据不全面;5.一些地方卫生许可不规范,许可材料不全,缺少必备的许可文书。
  
  三是部分监督员的水平亟待提高。一些监督员对相关的法律法规不熟悉,少数监督员对一些基本的法律规定不清楚,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利未得到充分保障。
  
  为今后进一步做好卫生监督执法考核评议工作,加强对执法活动的监督,推进依法行政,保障卫生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在以下几个方面做好相应工作:
  
  一是要以卫生监督执法考核评议为手段,切实加强对卫生监督执法责任制工作的组织领导。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卫生监督执法部门要将卫生监督执法责任制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通过卫生监督执法考核评议,使之成为保障和推动卫生监督部门依法监督的重要内在动力。
  
  二是大力开展执法监督检查。要制定切实可行的监督检查计划,通过日常检查、专项检查、随机检查以及卫生行政案件个案检查等形式,及时发现和纠正执法中的问题,规范卫生监督行为。
  
  三是全面提高卫生监督执法人员素质。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把抓好法制宣传教育和对卫生监督执法人员的培训作为依法监督的重要基础性工作,针对不同时期卫生监督执法工作的重点,有组织、有计划、分层次地对卫生监督执法人员进行法律法规和专业知识的培训,提高卫生监督人员水平。
  
  
二〇一〇年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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