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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郴州市政府
【发文字号】 郴政办函[2010]1号
【颁布时间】 2010-01-09
【实施时间】 2010-01-0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200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打击传销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郴州市打击传销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接上页]
未按要求开展打击传销进社区、进农村、进校园、进人力资源市场等宣传教育活动的视情况扣1至3分;未按要求在广场、街头、车站、码头等地设点宣传的,视情况扣1至3分;未按要求组织宣传车队宣传的扣2分;利用各种媒体宣传不力的,视情况扣1至2分。
  
  10分
  
  
  
  
  
  2.根据省、市统一部署及当地传销活动态势组织开展打击传销集中行动。
  
  没有下发通知进行专门部署的扣2分;没有进行集中排查的扣2分;没有做好对清查出的传销人员劝返遣散工作的扣2分;没有对传销组织和传销骨干进行依法严厉打击的扣2分。
  
  8分
  
  
  
  
  
  3.将打击传销纳入巡查计划,加强对重点区域、重点场所巡查,发现传销及时打击,将传销消灭在萌芽状态。
  
  工商、公安没把打击传销纳入巡查计划的扣2分;发现传销没及时查处的,每次扣1分,最多扣2分。
  
  4分
  
  
  
  
  
  4.建立健全举报制度,畅通举报渠道,依法立案、查办传销案件。
  
  未建立传销举报制度的扣2分;对群众举报和上级交办的传销案件没有正当理由未及时查处的,每次扣1分,最多扣4分;有关行政部门对涉嫌犯罪的传销案件未及时移送的每起扣1分,最多扣2分;公安对不构成犯罪的传销案件未及时移交有关行政部门处理的每起扣1分,最多扣2分。
  
  10分
  
  
  
  
  
  5.加强对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的管理,按“五个一”标准组织开展“创建无传销乡镇、无传销社区”活动。
  
  未对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实施有效管理的扣3分;未按要求对“创建无传销乡镇、无传销社区”工作进行部署的扣2分;没有按要求开展好“创建无传销乡镇、无传销社区”活动的视情况扣1至5分。
  
  10分
  
  
  
  
  
  6.及时按要求完成上级和当地党委、政府专题研究部署的打传工作以及主要领导对打传工作作出的专门批示。
  
  无正当理由未及时按要求完成部署、安排的工作的,每次扣1分。
  
  3分
  
  
  
  
  
  信息交流
  
  (10分)
  
  1.各地建立信息专报及重大信息上报制度,能及时按要求向上级机构如实报告情况。
  
  没有建立信息专报和重大信息上报制度的扣2分;没有及时向上级部门报送打击传销工作总结及统计报表等的,每次扣1分;向上级和有关部门虚报、瞒报、漏报打传信息的每次扣1分。
  
  6分
  
  
  
  
  
  2.建立信息联络员制度,打击传销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设立专人负责联络。
  
  没有按要求建立信息联络员制度的扣1分。
  
  1分
  
  
  
  
  
  3.及时将传销企业、传销人员、传销窝点及传销、直销相关情况按要求录入打击传销信息系统实现信息共享。
  
  没有及时录入有关信息的,每次扣1分。
  
  3分
  
  
  
  
  
  工作成效
  
  (15分)
  
  1.群众向国家、省、市有关部门举报、反映本地区传销现象情况,传销活动得到有效遏制情况。
  
  群众向国家、省、市反映属实的举报一次扣1分,最多扣2分;由于打击不力,造成传销活动猖獗的扣4分,造成传销活动严重的扣3分,造成传销活动存在但并不严重的,视情况扣1至2分。
  
  6分
  
  
  
  
  
  2.本地人员流至外地参加传销活动情况。
  
  县市区有大量人员流入外地从事传销的扣3分;有相对较多人员流入外地从事传销的视情况扣2分;有相对较少人员流入外地从事传销的扣1分。
  
  3分
  
  
  
  
  
  3.传销人员群体性上访、闹事现象。
  
  上百人上访的,每次扣3分;10至99人上访的,每次扣2分;4至10人上访的,每次扣1分。
  
  3分
  
  
  
  
  
  4.群众对打击传销工作满意度。
  
  群众向国家、省里投诉反映,经核实,由于工作不力,造成群众不满意的,每次扣1分。
  
  3分
  
  
  
  
  
  加分项目
  
  (10分为限)
  
  1.打击传销工作被中央主流媒体正面报道的。
  
  每次加2分,最多加6分。
  
  
  
  
  
  
  
  2.打击传销工作经验、做法在国家级会议、简报等推广的。
  
  每次加1分,最多加3分。
  
  
  
  
  
  
  
  3.成功查处省、市工商、公安部门交办的大要传销案件。
  
  每件加2分。
  
  
  
  
  
  
  
  4.县市区财政将打击传销工作专项经费列入当地财政预算的。
  
  加3分。
  
  
  
  
  
  
  
  减分项目
  
  (20分为限)
  
  1.被中央和省级主流媒体曝光打击传销工作不力的。
  
  每次扣5分。
  
  
  
  
  
  
  
  2.因打击工作不力,被中央和省领导点名批评,被省综治办黄牌警告的。
  
  每次扣5分。
  
  
  
  
  
  
  
  3.打击工作出现失职、渎职现象的。
  
  每次扣4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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