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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质监局、局直属各单位:
按照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在全国质检系统开展“质量和安全年”活动》的通知要求,围绕市委、市政府“保增长、渡难关、上水平”的工作目标,天津市质监系统充分发挥服务经济、保障民生的职能,开展了扎实有效的“质量和安全年”活动,为促进天津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做出了贡献。为充分肯定“质量和安全年”活动所取得的成绩,市质监局决定表彰一批“质量和安全年”活动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表彰范围 “质量和安全年”活动先进单位和个人表彰对象为:全市质监系统在“质量和安全年”活动中取得优异成绩、为质量和安全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及个人。 二、名额分配 全市质监系统“质量和安全年”活动先进单位名额5名,采取各单位自荐的形式;“质量和安全年”活动先进个人采取推荐形式,请各区县质监局和局直属单位各推荐1名。 三、推荐条件 (一)全市质监系统“质量和安全年”活动先进单位条件。 先进单位应符合下列条件: 1.认真贯彻落实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开展“质量和安全年”活动要求,按照市局和本单位“质量和安全年”活动的部署,积极开展各种活动,在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中业绩突出; 2. 结合本单位、本地区工作实际,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在质监工作体制、机制创新,构建长效机制方面成效显著,具有很好的借鉴和带动作用; 3. 积极开展产品质量专项整治和区域性质量问题集中整治,严厉打击假冒伪劣产品,在解决群众关心的产品质量问题,遏制区域性产品质量问题等方面成效显著; 4. 牢固树立服务意识,采取有效措施,在帮助企业克服金融危机影响、提升市场竞争力和服务外贸发展、扩大出口等方面成效显著; 5. 在加强质监基础能力建设,提升质监水平等方面有重大创新、成效显著; 6. 在应对突发事件和公共安全事件中反应迅速、恪尽职守、严格把关,有效维护国家利益,保障群众生命安全和健康。 (二)全市质监系统“质量和安全年”活动先进个人条件。 先进个人应符合下列条件: 1. 认真贯彻落实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开展“质量和安全年”活动要求,为提高质量、保障安全做出突出贡献; 2. 结合质监工作实际,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在质监工作体制、机制创新,构建长效机制方面取得突出成绩; 3. 在质监工作岗位上,兢兢业业,任劳任怨,无私奉献,在群众中赢得良好赞誉,具有榜样作用; 4. 在加强质监基础能力建设,提升质监水平等方面有重大创新或取得突出成绩; 5. 在应对突发事件和公共安全事件中,忠于职守,勇于负责,为维护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做出突出贡献。 四、评选推荐要求和程序 (一)评选推荐过程要严格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积极发现先进典型,使表彰工作切实起到鼓励先进、推动我市质监事业再上新台阶的作用。 (二)评选推荐应坚持面向基层,重点推荐第一线的单位和工作人员。 (三)评选推荐要经过群众评议、本单位纪检监察部门审核、本单位党组(党委)讨论通过等程序,自下而上地开展评选工作。在评选推荐过程中,要自觉接受广大群众的监督。 (四)请各单位于2010年1月15日前将先进单位、先进个人呈报审批表(一式2份,见附件1、附件2)报市局“质量和安全年”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质量管理处),同时报送电子版材料(E-mail:mzgc@tjjj.gov.cn)。先进事迹材料要准确、真实、生动、翔实,字数不超过2000字。 五、奖励办法 坚持精神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为主的原则。市局将向“全市质监系统‘质量和安全年’活动先进单位”颁发奖牌,向“全市质监系统‘质量和安全年’活动先进个人”颁发证书。 六、组织领导 市局“质量和安全年”活动领导小组负责本次评选表彰工作的组织领导。 联系人:王杰孙梅 电话:27182036传真:27182026 附件:1.“质量和安全年”活动先进单位呈报审批表(略) 2.“质量和安全年”活动先进个人呈报审批表(略) 二〇一〇年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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