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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晋建科字[2010]10号
【颁布时间】 2010-01-07
【实施时间】 2010-01-0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203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项目验收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各市建设局(建委):
  
  现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项目验收办法的通知》(建科[2009]261号)(以下简称《办法》)转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市要组织所有改造项目的实施单位,学习领会《办法》的有关要求,及时整理和完善改造项目的相关技术文件资料。要对本地开展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项目进行认真梳理,具备验收条件的项目尽快组织验收。
  
  二、经我厅认定的能效测评机构,方可从事改造工作量和节能效果系数的核定和评估。
  
  三、我厅将设立改造验收省级专家库,各市也要建立改造验收专家库,并将名单报我厅备案。验收专家组应有我厅指定的专家参加。
  
  四、改造项目验收由各市建设、财政主管部门组织。各市在组织验收7个工作日前,应当将验收时间、地点、验收组名单和会议议程报我厅节能与科技处审核。我厅将会同省财政部门根据情况派人参加监督指导,视同省级抽样复验。
  
  五、各市在验收时,要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严格核定工作量和节能效果系数。对虚报工作量和节能效果系数套取国家奖励资金的,将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〇一〇年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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