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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淮安市政府
【发文字号】 淮政办发[2010]3号
【颁布时间】 2010-01-08
【实施时间】 2010-01-0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203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公安局等部门淮安市公安消防支队雇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市有关委、办、局,市有关直属单位:
  
  市公安局、市人事局、市财政局、市劳动保障局、市公安消防支队制订的《淮安市公安消防支队雇员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希认真组织实施。
  
  
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年一月八日

  
  
淮安市公安消防支队雇员管理暂行办法
  
  (市公安局、市人事局、市财政局、市劳动保障局、市公安消防支队 2010年1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消防安全管理,保障市公安消防支队和雇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劳动法规和《江苏省合同制消防员管理办法(试行)》(苏公通〔2006〕175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公安消防支队雇员(以下简称雇员),是指市公安消防支队在市编委会核定的地方编制员额内,以合同形式雇用的辅助从事消防监督管理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 雇员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占编不进编,不担任行政职务,不行使行政权力。
  
  第二章 雇用条件和程序
  
  第四条 应聘雇员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和法规;
  
  (二)志愿从事消防工作,履行岗位义务;
  
  (三)品行端正,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四)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五)全日制普通类本科以上(含本科)学历;
  
  (六)符合岗位要求的其他资格条件。雇员中女性比例不超过招收总数的30%。新聘雇员的年龄一般不超过28周岁,政治条件应符合《征兵政治审查工作规定》,体格检查应符合《应征公民体格检查标准》。
  
  第五条 招聘雇用应遵循下列程序:
  
  (一)计划申报及审核。市公安消防支队根据工作需要和岗位空缺情况拟定招聘计划及方案,报市人事局审核。
  
  (二)公开招考。参照市直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的程序和要求组织招考。招考结果报市人事局备案。
  
  (三)手续办理。市公安消防支队与拟雇用人员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以书面形式签订劳动合同,报市劳动保障局核准,报市人力资源市场备案,并由市人才中心鉴证。劳动合同应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必备条款明确劳动合同期限、双方的权利义务和相关的保密规定,以及违反合同所应承担的责任等。
  
  第六条 劳动合同的期限由市公安消防支队与雇员协商确定。合同期满后,市公安消防支队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和雇员表现情况,与雇员续签劳动合同。对新聘雇员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雇用关系解除或终止后,市公安消防支队不负责安排雇员的工作,雇员自主择业。
  
  第三章 工资福利及社会保障
  
  第七条 雇员人均工资(含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等)水平按上年度市区(含市直、清河、清浦和开发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的1.3倍确定。经费总额由市财政局根据人均工资水平和雇员人数按年度核拨。人均工资水平调整由市公安消防支队提出意见,市人事局会同市财政局、劳动保障局研究确定。
  
  第八条 雇员工资性收入(含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等)由市公安消防支队在核定的经费总额内,根据雇员的资历、技术水平、在本单位的岗位职责、工作年限和工作表现等因素,与雇员协商确定,并在劳动合同中明确。其中基本工资、津贴、补贴由市公安消防支队按月发放,奖金根据考核结果发放。市公安消防支队按规定代扣代缴各项社会保险金、住房公积金和个人所得税等。
  
  第九条 市公安消防支队依据有关劳动政策法规,参照本市企业职工参保办法为雇员办理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参保所需的费用分别由市公安消防支队和雇员本人按有关劳动法规和本市规定的比例支付。
  
  第十条 雇员享受劳动法规定的企业职工的培训、工伤、丧葬抚恤等待遇。休假按照《江苏省公安消防部队合同制消防员探亲休假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雇员按规定统一着装,经费标准参照本市合同制消防监督协管员标准执行。
  
  第十二条 雇员实行工作午餐制度,标准参照市直财政拨款事业单位标准执行。
  
  第十三条 雇员的工资福利、丧葬抚恤和社会保险金、住房公积金中应由市公安消防支队缴纳的部分及办公经费列入市财政预算。
  
  第十四条 雇员达到退休年龄时(按企业职工退休年龄计算),由市公安消防支队按有关规定为其办理退休手续。
  
  第四章 管理与考核第
  
  第十五条 雇员的日常管理和考核工作由市公安消防支队负责。市公安消防支队应根据劳动法规和职业规范制定具体管理和考核制度。市人事、公安、财政、劳动保障等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协助市公安消防支队做好雇员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 市公安消防支队应及时将雇员劳动合同解除、终止情况报市人事、财政和劳动部门备案,并按规定及时办理雇员的社会保险、失业登记等关系结转手续。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雇员与市公安消防支队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争议的,可依法向淮安市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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