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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家和省关于清费减负的总体部署和要求,为进一步改善经济发展软环境,切实减轻企业和群众负担,促进我市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市政府组织开展了全市第四批清理整顿收费工作。现将清理整顿结果公布如下: 一、取消9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1.取消长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收取的人事争议仲裁费。 2.取消长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收取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费。 3.取消长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收取的基本医疗保险证本工本费。 4.取消长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收取的省直机关社会保障卡。 5.取消长春市农业委员会收取的非平均承包的耕地承包专业合同鉴证费。 6.取消长春市畜牧业管理局收取的兽医从业许可证审查发证收费。 7.取消长春市交通运输局收取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车辆营运证工本费。 8.取消长春市卫生局收取的外国医师来华行医注册费。 9.取消长春市卫生局收取的卫生监测费(餐具)。 二、暂停8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1.暂停长春市国土资源局收取的土地复垦费。 2.暂停长春市交通运输局收取的船舶登记费。 3.暂停长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收取的无线电设备检测费。 4.暂停长春市国家(地方)税务局收取的税务登记证工本费。 5.暂停长春市林业局收取的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费。 6.暂停长春市气象局收取的施放气球飞艇管理费。 7.暂停长春市档案局收取的科学技术档案信息资源费。 8.暂停长春市广播电影电视局收取的地面卫星设施管理费。 三、降低22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 1.降低长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收取的保存人事关系及档案收费,个人委托标准由15元/人月降为10元/人月。 2.降低长春市市政公用局节水办收取的超计划加价水费;超月计划10%(含10%)以下的,超用部分加价由2-5倍降为4倍;超月计划10%-20%(含20%)的,超用部分加价由5-8倍降为5-6倍;超月计划20%以上的,超用部分加价8-10倍降为7-8倍。 3.降低长春市旅游局收取的考试考务费,标准由255元/人降为200元/人。 4.降低长春市卫生局收取的从业人员卫生知识培训费,标准由20元/人降为15元/人。 5.降低长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收取的量杯、桶、瓶计量检验收费,标准由30元降为24元。 6.降低长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收取的雨量桶、瓶计量检验收费,标准由30元降为24元。 7.降低长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收取的无分度吸管计量检验收费,标准由30元降为24元。 8.降低长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收取的分度吸管计量检验收费,标准由30元降为24元。 9.降低长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收取的微量滴定管计量检验收费,标准由30元降为24元。 10.降低长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收取的戥秤计量检验收费,标准由3.6元降为3.2元。 11.降低长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收取的单向电能表计量检验收费,标准由35元降为28元。 12.降低长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收取的电子式单向电能表计量检验收费,标准由60元降为48元。 13.降低长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收取的检定液相色谱仪计量检验收费,标准由2100元降为1800元。 14.降低长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收取的检定气相色谱仪计量检验收费,标准由1900元降为1500元。 15.降低长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收取的检定电子秒表计量检验收费,标准由300元降为240元。 16.降低长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收取的电子皮带秤1000-6000t/h计量检验收费,标准由2800元降为2700元。 17.降低长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收取的电子皮带秤≧6000t/h计量检验收费,标准由3600元降为3200元。 18.降低长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收取的血压计0-40kpa计量检验收费,标准由90元(工作用)降为70元。 19.降低长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收取的三项三线电能表0.5级计量检验收费,标准由150元降为100元。 20.降低长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收取的三项四线电能表0.5级计量检验收费,标准由170元降为100元。 21.降低长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收取的单机公用电话计时计费器计量检验收费,标准由80元降为70元。 22.降低长春市公安局收取的机动车驾驶员体检费,标准由55元/人降为30元/人,为医疗收费。机动车驾驶证需要年审签注时,由驾驶员体检中心一并办理。 四、继续执行25项涉企收费降低5%的收费标准 1.长春市民政局收取的城市地名标志费。 2.长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收取的职工劳动能力鉴定收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