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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长春市政府
【发文字号】 长府发[2010]3号
【颁布时间】 2010-01-08
【实施时间】 2010-01-0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203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四批清理整顿行政事业及经营性收费结果的通知

[接上页]

  3.长春市国土资源局收取的用地管理费。
  
  4.长春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收取的房屋所有权登记费。
  
  5.长春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收取的城市房屋安全鉴定费。
  
  6.长春市市政公用局、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伊通河管委会收取的城市道路占用、挖掘费。
  
  7.长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收取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8.长春市水利局收取的河道采沙管理费。
  
  9.长春市水利局收取的水土流失补偿费。
  
  10.长春市水利局收取的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
  
  11.长春市园林绿化局收取的城市树木(绿化)砍伐补偿费。
  
  12.长春市农业委员会收取的农作物委托检验费。
  
  13.长春市农业委员会收取的安全技术检验费。
  
  14.长春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收取的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15.长春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收取的人民防空建设四项费用。
  
  16.长春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收取的人防工程使用、设施租赁收费(涉企)。
  
  17.长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收取的安全生产及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费。
  
  18.长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收取的产品质量监督检验费(28类1240项)。
  
  19.长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收取的计量收费(11类)。
  
  20.长春市档案局收取的档案收费中的复制损耗费和复制材料工本费两项。
  
  21.长春市环境保护局收取的环境监测服务费。
  
  22.长春市仲裁委员会收取的仲裁收费。
  
  23.长春市气象局收取的雷电防护设施安全检测费。
  
  24.长春市卫生局收取的从业人员预防性体检费。
  
  25.长春市交通运输局出租车管理办公室收取的城市出租车客检费。
  
  五、清理规范12项经营性收费
  
  1.改变收费方式,减少收费环节。将燃气安装费、防盗门和对讲门收费并入房价成本,不再单独向购房者收取。
  
  2.降低4项收费标准。市人力资源市场中介服务收费中的档案保管费标准由15元/月份降为10元/月份(下岗职工、国企退休职工、特困户不收费);市民政部门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费标准由20元/次降为15元/次;吉林长春产权交易中心的信息咨询费标准由50元/次降为30元/次;有线电视初装费标准由450元/户、430元/户、390元/户统一降为350元/户(2011年1月1日起按200元/户执行,期间国家、省有新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3.暂停5个收费项目。暂停吉林长春产权交易中心收取的产权转让申请登记费;暂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收取的求职登记费、用人登记费、职业技能培训费、职业指导费。
  
  六、有关要求
  
  全市各级政府要切实把改善经济发展环境,加强收费管理,减轻企业和群众负担,作为“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重要措施,纳入重要议事日程,保证清费减负措施的贯彻落实。
  
  一是要加强组织领导。主要负责同志要切实加强对清费减负工作的领导,认真落实一把手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同时,要进一步明确部门责任,落实工作任务,制定有效措施,确保工作到位。
  
  二是要完善管理机制。市政府各有关部门要结合收费管理实际,制定相关行业性自律和管理规范,做出符合行业和部门收费监管特点的收费管理制度性安排,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和管理机制。要进一步落实收费公示制度,做到公正、透明、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不断推进收费规范管理。
  
  三是要加强监督检查。要加强部门间的协调、配合,采取法律、行政、经济、舆论等综合惩治措施,对严重的乱收费行为,依法曝光或给予行政处罚和经济制裁,并追究相关领导和人员的责任。发展改革、财政和软环境建设等管理部门要发挥收费监管的职能作用,加强协调指导和督促检查,确保清费减负各项措施落实到位。
  
  本《通知》由长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长春市人民政府
  
  二〇一〇年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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