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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吉林省政府
【发文字号】 吉政办明电[2010]5号
【颁布时间】 2010-01-08
【实施时间】 2010-01-0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205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城市居民供热保障工作的紧急通知

各市 (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 (市)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
  
  今年,我省受寒流影响,降雪增加,气温持续走低,用煤量骤增,给全省城市居民供热造成严重影响。目前,严寒低温天气仍将持续,为保障城市居民供热,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采取有力措施,切实保证供热质量
  
  各地、各有关部门和企业,要从保民生、保稳定的大局出发,针对当前和今后持续低温的气候条件,切实采取有力措施,保证供热质量。一是保证热电企业热源稳定。要继续协调、兑现电煤合同和运力,拓宽煤炭资源供应渠道,保障供热用煤;采取切实可行的技术手段,提高机组供热能力,遇有突发紧急情况,及时启动备用热源,增强供热调峰能力。二是提高区域锅炉供热能力。根据气候变化情况,及时调整区域锅炉的供热参数,确保出热量。三是增加小锅炉供热次数和供热时间。因供热次数和供热时间增加造成小锅炉供热成本加大的,各地政府要研究补贴政策,帮助企业缓解成本压力。
  
  二、加强行业监管,确保城市居民供热规范运行
  
  各地供热管理部门要积极做好城市居民供热规范运行和行业监督管理工作。一是建立和完善应急保障制度。针对持续低温、寒潮频发的情况,制定供热应急保障方案,做好应急资金和物资储备,落实相关部门和相关人员责任,加强应急值班值守。二是加强安全检查。要组织供热企业对设施设备运行情况、重点管网进行安全检查,排查隐患,及时处置,确保供热设施安全运行。
  
  三是规范企业服务,加强监督检查。近期,各地要对供热企业落实 《吉林省供热行业服务规范》情况进行检查,帮助供热企业解决运行中出现的困难,及时处理群众投诉,保障居民供热温度。对故意减少供热次数、群众屡次投诉、影响恶劣的小型供热企业、单位,要按照相关规定取消其供热资格,各地供热管理部门可实施强制托管。
  
  三、突出工作重点,优先保障居民供热
  
  近期持续的低温和严寒,已超出我省建筑保温和供热设施的设计能力。在持续极端低温、供热能力不足的情况下,各地要采取超常规的措施,优先保障居民供热,适当减少党政机关、大型商场、超市、娱乐场所、写字楼等公共建筑的供热量,特别是加强夜间公共场所的供热调控,尽最大能力满足居民供热需求。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0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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