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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共广东省委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粤发〔2009〕16号)和《关于印发广东省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粤府〔2009〕139号)的有关要求,按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管理暂行办法》(劳社部发〔1999〕15号)和《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59号)的规定,提出如下工作方案:
一、总体思路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与加快医疗保障体系建设、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加强医疗服务管理和费用管理、探索建立医疗保险谈判机制相衔接,适当调整用药范围,加强用药管理,切实保障参保人员的合理用药需求,确保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工作顺利进行。 二、基本原则 (一)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09年版)》、《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用药范围(试行)》(以下简称《普通门诊统筹用药范围》)和《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2004年版)》(以下简称《2004年版广东省药品目录》)为基础统筹考虑。 (二)坚持政策稳定和适度发展相结合、中西药并重,根据我省经济发展水平、疾病谱、用药习惯以及临床医药科技进步和发展适当调整药品目录,从严管理。 (三)坚持与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相适应。药品目录要与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加强医疗服务管理和费用管理、探索建立医疗保险谈判机制相衔接。 (四)坚持专家评审工作机制。药品目录调整品种由专家评审确定;有关行政主管机关仅负责目录调整的组织工作,不参与备选药品咨询和投票遴选。 (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充分听取社会各方面对调整工作的意见,规范并公开评审程序,严格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工作程序办事,加强监督工作,严肃工作纪律。 (六)坚持统筹我省各项社会保障用药范围管理。同步调整、统一发布医疗、工伤、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并兼顾统筹城乡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用药需求。 三、调整内容 (一)本次评审优先从《普通门诊统筹用药范围》、《2004年版广东省药品目录》和评审专家建议增补的药品中选择。所有药品均按照临床药理学进行分类,剔除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不予考虑的药品,再组织专家进行评审。通过药物经济学原则对药品进行疗效价格比较,优先选择临床必需、安全有效、价格合理的品种。对纳入目录的药品,将根据社会保险不同险种、诊疗规范与临床用药指南、循证医学与药品分类管理等,进一步提出使用与支付管理办法。 (二)凡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管理办法规定应删除的药品、循证医学证明无效或有严重不良反应的药品、不符合药物经济学评价的药品和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难以支付的药品等,应经专家评审后,予以调出。 四、组织机构 成立药品目录调整工作领导小组,并下设办公室、监督组和专家组等三个工作机构。 (一)领导小组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厅领导及纪检组长任副组长,厅相关处室、单位任小组成员,负责协调调整工作中有关重大事宜。 (二)办公室设于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医疗保险处,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分管领导担任主任,医疗保险处、工伤保险处负责同志任副主任,负责目录调整的日常组织协调工作。 (三)监督组由厅监察室有关人员组成,负责对药品目录调整工作的全程监督。 (四)专家组含专家600人,从我省的专家库中分类分层随机抽取,负责药品目录的咨询、论证和遴选工作。目录评审由办公室组织,专家独立发表意见。 五、工作程序 拟计划于2009年12月份下旬启动药品目录调整工作。具体工作分为准备、评审和发布3个阶段: (一)准备阶段。 1.组建药品目录调整工作机构。成立药品目录调整工作领导小组以及办公室、监督组和专家组等下属三个工作机构。 2.组建我省药品目录专家库。更新原有药品目录专家库的专家信息,并根据需要补充新的专家。临床医药专家按不同地区、不同级别医疗机构、不同科室与专业进行选择。 3.制订调整工作方案。征求省发改委、民政厅、财政厅、卫生厅、药监局、物价局、中医药局等有关部门及各方面意见后形成并完善调整工作方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