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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国食药监许[2010]72号
【颁布时间】 2010-02-05
【实施时间】 2010-02-0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221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化妆品命名规定和命名指南的通知

[接上页]

  二、可宣称用语
  
  凡用语符合化妆品定义的,可在化妆品名称中使用。在化妆品名称中推荐使用的可宣称用语包括:
  
  (一)非特殊用途化妆品
  
  1.发用化妆品名称中可使用祛屑;柔软等词语。
  
  2.护肤化妆品名称中可使用清爽;控油;滋润;保湿;舒缓;抗皱;白皙;紧致;晒后修复等词语。
  
  3.彩妆化妆品名称中可使用美化;遮瑕;修饰;美唇;润唇;护唇;睫毛纤密、卷翘等词语。
  
  4.指(趾)甲化妆品名称中可使用保护;美化;持久等词语。
  
  5.芳香化妆品名称中可使用香体;怡神等词语。
  
  (二)特殊用途化妆品名称可使用与其含义、用途、特征等相符的词语。
  
  如健美类化妆品名称中可使用健美;塑身等词语。祛斑类化妆品名称中可使用祛斑;淡斑等词语。
  
  三、本指南是对化妆品名称中的禁用语和可宣称用语的原则性要求,具体词语包括但不限于上述词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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