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农业部办公厅
【发文字号】 农办机[2010]8号
【颁布时间】 2010-02-05
【实施时间】 2010-02-0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222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农机社会化服务示范建设活动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农机管理局(办公室),黑龙江农垦总局农机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机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1号文件精神,深入实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业部关于加快发展农机专业合作社的意见》(农机发[2009]6号)和《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进一步促进和引导农机服务组织的规范化建设和社会化服务的持续健康发展,经研究,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农机社会化服务示范建设活动,拟建设200个农机专业合作社示范点、200个农机大户示范点和100个农机维修示范点。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 基本条件
  
  农机专业合作社示范点和农机维修示范点必须是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农机服务经营实体。农机大户示范点必须是诚实守信、无不良投诉记录的农机户。
  
  (一)农机专业合作社示范点基本条件
  
  1.规模较大。入社成员数量较多,大中型机具保有量较多,全年作业面积较大,机具配套,服务内容广泛,在当地农业生产中发挥重要作用。
  
  2.管理规范。成员以农民为主体,具有固定场所,组织健全、制度完善、产权清晰、管理民主、运行规范,以服务成员为宗旨,谋求全体成员共同利益。
  
  3.经营有效。近几年新技术、新机具推广应用效果明显,生产带动能力强,社会经济效益显著,为粮食增产、农业增效、农民增收作出了积极贡献。
  
  4.特色明显。机具配套适合当地农业生产需要,服务内容、经营方式和组织形式具有区域代表性,在当地生产中发挥了主导作用。
  
  5.遵纪守法。合法经营,积极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按规定进行登记、年检,参加培训,遵守安全规章制度。
  
  (二)农机大户示范点基本条件
  
  1.实力较强。机具数量较多且配套,年度作业面积大,是当地经营农机实力较强的代表。
  
  2.技能较高。积极参加培训,取得相关资质,注重操作技能和经营水平的提高,推广农机化新技术的能力强。
  
  3.业务稳定。年作业量稳步增加,作业区域稳定、信誉良好,服务受到好评。
  
  4.遵纪守法。合法经营,按规定进行登记、年检,遵守安全规章制度。
  
  (三)农机维修示范点基本条件
  
  1.资质有效。按规定取得了《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且在有效期内;具有一定数量的农机维修设备、设施条件和维修技术工人。
  
  2.管理规范。具有规范的组织管理制度,执行国家有关农机维修管理的相关规定,按期开展相关登记和年检,无重大安全事故和质量投诉。
  
  3.绩效明显。近年来,开展农机维修服务的对象和范围较广,维修服务及时有效,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显著,为区域内农业机械保持良好技术状态做出了积极贡献。
  
  4.示范性强。开展农机维修服务的项目、内容及组织经营方式具有区域代表性,适合当地农业生产和农业机械化发展需要,在落实农机维修管理和应用农机维修技术等方面有示范带动作用。
  
  农机专业合作社示范点、农机大户示范点和农机维修示范点各地推荐名额分配见附件1。
  
  二、 建设要求
  
  (一)建立运行机制。农机专业合作社示范点、农机维修示范点和农机大户示范点建设总体上实行部省共建、地方主抓、协同推进的建设机制。农业部主要负责建设的总体布局和指导,省(区、市)农机化主管部门负责建设的组织和指导,市(地)县农机化主管部门负责建设的具体实施。农机专业合作社示范建设要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精神,实行政府支持、市场引导、项目带动、规范管理的运行机制。
  
  (二)争取建设投入。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要将现有农机化扶持政策和各渠道项目、资金、技术等优先向示范点倾斜,集中力量加强示范建设;要积极争取各级发展改革、财政及金融机构的支持,保障示范建设工作的顺利开展;制定鼓励社会资金投入的优惠措施,广泛吸收社会资金投入,鼓励广大农民和农机户积极参与示范建设。
  
  (三)发挥示范作用。将示范建设与农机化各项工作结合起来,在新技术推广、创建平安农机、完善农机社会化服务体系等方面充分发挥示范点的作用,建成技术的先行点、机制的创新点、经营管理的样板点,引导带动周围服务组织的发展。
  
  三、 宣传推广
  
  (一)组织报审方法。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等农机化主管部门按分配名额组织申报,填写全国农机专业合作社示范点申报表(见附件2)、全国农机大户示范点申报表(见附件3)和全国农机维修示范点申报表(见附件4),于2010年3月15日前将纸质和电子版材料报送农业部农机化司。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