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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发文字号】 工信部节[2010]68号
【颁布时间】 2010-02-10
【实施时间】 2010-02-1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225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开展钢铁行业烧结烟气脱硫工艺技术后评估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落实《钢铁行业烧结烟气脱硫实施方案》(工信部节[2009]340号),引导钢铁企业结合实际,选择烧结脱硫工艺,建设烧结脱硫工程,组织开展钢铁烧结烟气脱硫后评估工作(具体申报和评估要求见附件)。烧结脱硫技术提供企业及工程应用企业可按照要求,于2010年4月1日前,自愿向我部申请参加后评估,逾期不予受理。
  
    联 系 人:节能与综合利用司 刘 涛
  
    联系电话:010—68205364
  
    附件:钢铁行业烧结烟气脱硫工艺技术后评估实施细则
  
  
  
二〇一〇年二月十日

  
    附件:
  
  
  钢铁行业烧结烟气脱硫工艺技术后评估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有序推进钢铁行业烧结烟气脱硫工艺技术后评估工作,加快实施钢铁烧结脱硫工程,依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钢铁行业烧结烟气脱硫实施方案的通知》(工信部节[2009]340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钢铁行业烧结烟气脱硫工艺技术后评估(以下简称后评估)是指对已建成并通过环保验收的钢铁行业烧结烟气脱硫装置所采用脱硫工艺的技术先进性、系统可靠性、运行稳定性、经济适用性等进行综合评价。
  
    第三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委托咨询评估机构(以下简称评估单位),按照科学、客观、规范、公正、公平的原则,组织开展后评估工作。被评估单位为烧结脱硫工艺技术提供方。
  
    第四条  评估单位负责协调相关行业协会等推荐专家,组成后评估专家库,专家名单在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上公示。每一个后评估项目专家人数不得少于5人,专家的筛选应遵循回避原则,与被评估单位有利益关系的人员及其他烧结脱硫工艺技术提供方不能作为项目专家。
  
    第五条  后评估内容主要包括:
  
    (一)工艺技术评估。重点评估工艺技术的先进性和适用性,综合脱硫率、协同脱除多种污染物的能力、可稳定达标排放的烟气工况波动范围及国内对该工艺技术的掌握程度等。
  
    (二)设备运行状况评估。重点评估脱硫主设备及主要辅助设备的国内供给情况;自动化控制水平;脱硫设备与主体生产设备的符合性;事故、故障、维修状况;设备磨损、腐蚀、结垢情况等。
  
    (三)系统性能评估。重点评估脱硫系统合理性、能耗物耗水平、脱硫剂的选择、脱除物成分及利用途径、废水排放量及水质、二次污染等。
  
    (四)经济性评估。重点评估工程及设备造价、运行费用等。
  
    (五)其他需要评估的内容。
  
    第六条  被评估单位会同工程应用企业按照本细则《烧结烟气脱硫工艺技术后评估申请表》要求,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出后评估申请。工业和信息化部根据评估单位和专家的意见,择优确定具体参评单位。原则上每种烧结脱硫工艺技术只评估一次。
  
    第七条  评估单位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的委托,制订后评估工作方案,主要内容包括:组织形式、评估依据、评估内容及方法、工作进度等。后评估方案应经专家评议通过。
  
    第八条  评估单位与被评估单位应签订后评估合作协议,明确双方责任义务。
  
    第九条  根据后评估工作方案,评估单位组织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现场调研,查阅工程建设资料和系统运行台帐,了解装置运行过程中出现的主要问题和解决方案,察看设备与仪表状态,组织第三方对二氧化硫浓度、烟粉尘浓度、重金属含量等关键数据进行现场检测复核。
  
    工程应用企业应向评估单位提交用户使用报告,配合后评估现场调查以及其他相关事宜。被评估单位和工程应用企业不得以技术保密等任何理由拒绝评估单位及专家对相关技术和关键设备的检查和提问。
  
    第十条  评估单位编制完成后评估报告,经专家评审通过后,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
  
    第十一条  项目后评估工作应在后评估申请批准后三个月内完成。
  
    第十二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以网上公开等形式向社会公布后评估信息。
  
    第十三条  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评估报告前,任何参与评估的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泄露后评估工作中产生的相关信息。
  
    第十四条  后评估费用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安排,评估单位不得向被评估单位和工程应用企业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五条  后评估过程及结果接受社会监督,公众可向工业和信息化部反映后评估工作中有关问题,问题一经查实,将取消相关单位和个人的后评估资格,并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本细则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烧结烟气脱硫工艺技术后评估申请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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