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哈尔滨市公安局
【颁布时间】 2010-02-03
【实施时间】 2010-02-0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225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哈尔滨市公安局关于2010年春节期间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为了加强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的安全,减少环境污染,让市民过上一个欢乐、喜庆、祥和的春节,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哈尔滨市限制燃放烟花爆竹规定》的有关规定,经市政府批准,现就2010年春节期间限制燃放烟花爆竹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限放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和时间
  
  本市市区建成区域内,2010年2月6日(农历十二月二十三)至2010年2月28日(农历正月十五)期间,每日6时至24时允许燃放烟花爆竹,每日零时至6时禁止燃放烟花爆竹(2010年2月13日即农历十二月三十日除外)。
  
  二、禁止在下列场所或地点燃放烟花爆竹
  
  (一)商店、饭店、影剧院、体育馆、公园、医院、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等公共场所;
  
  (二)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
  
  (三)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四)车站、码头、飞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安全保护区内;
  
  (五)文物保护单位;
  
  (六)山林、草原等重点防火区;
  
  (七)房顶、阳台、楼梯、走廊。
  
  三、禁止销售、燃放擦炮、拉炮、摔炮、纸手榴弹、礼花弹以及药量超过30克的超大双响炮等敏感度高、危险性大的品种和未经批准生产、销售的各类烟花爆竹。
  
  四、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劝阻、制止和举报非法生产、储存、销售、运输烟花爆竹的行为,对举报有功者,给予每箱10元的奖励。举报电话:87661554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〇一〇年二月三日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