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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普法依法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普法依法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司法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普法办公室,中央各大新闻媒体,中华全国法制新闻协会各会员单位: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深入落实“五五”普法规划,充分发挥新闻宣传在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中的积极作用,大力推动法制新闻事业的繁荣和发展,不断提高法制新闻作品质量和法制新闻队伍的政治业务素质,激励广大法制新闻工作者更好地服务于党和国家中心工作,广泛开展法制新闻宣传,司法部、全国普法办公室、中华全国法制新闻协会决定举办2009年度全国法制好新闻评选活动。 请各地、各部门、各单位严格按照《全国法制好新闻评选办法》做好优秀作品初评推荐工作,推荐作品表要填写初评推荐理由并加盖推荐单位公章,请将初评推荐作品于2010年5月30日前报全国评选办公室(以邮戳为准)。 全国评选办公室设在中华全国法制新闻协会秘书处。 联系人:孙跃年 联系电话:(010)65205811、65205842。 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南大街10号邮编:100020 2010年2月1日
附件: 全国法制好新闻评选办法 为了加强全国法制好新闻评选工作的管理,规范评选程序,不断提高法制新闻作品的质量和法制新闻队伍的政治业务素质,激励广大法制新闻工作者更好地服务于党的中心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一、参评范围 凡在全国公开报刊上发表的,或在电台、电视台播出的,以民主法制建设为题材的新闻作品,均可参加评选。 二、评选项目 〈一〉报刊通讯类 1、消息(一般不超过1000字); 2、言论(一般不超过1500字); 3、通讯(一般不超过4000字); 4、系列报道、深度报道(主要指题材重大,涉及法制领域的热点、焦点及突出问题,有比较深刻、独特见解,或有独特地域特色,有一定社会反响的); 5、新闻图片(包括单幅、组合、系列图片等); 6、专栏(必须是固定的版面、固定的位置、固定的周期,特定栏目标题下连续刊登专栏稿件达10次以上或连续三个月以上的); 7、专版(必须是完整的版面、连续半年以上的)。 〈二〉广播类 1、新闻; 2、评论; 3、专题。 〈三〉电视类 1、新闻; 2、专题; 3、栏目。 三、评选机构 1、司法部、全国普法办、中华全国法制新闻协会共同成立评选委员会及其办公室,指导、协调、组织全国法制好新闻的评选活动。评选委员会13至19人,主任由司法部主管法制宣传教育的部级领导担任。委员实行聘任制,由中央有关部门的负责同志和法律界、新闻界的专家学者担任,其比例各为二分之一。 评选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决定全国法制好新闻评选工作的基本原则和重要事项:评审全国法制好新闻提名作品:确定全国法制好新闻优秀作品及等次。 评选办公室为评选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中华全国法制新闻协会秘书处,由司法部法制宣传司和协会秘书处有关负责同志组成。其职责是:组织、协调、指导全国法制好新闻评选工作的具体事务。 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立省(区市)级法制好新闻评选小组,组织协调本地区全国法制好新闻初评工作。 评选小组一般由5至9人组成,组长由省(区市)司法厅(局)分管法制宣传工作的厅(局)长或法制新闻协会会长担任,成员主要由司法厅(局)法制宣传处或地方法制新闻协会负责人,以及法律界、新闻界的专家学者组成。 评选小组的主要职责是:根据全国普法办、司法部和中华全国法制新闻协会的有关要求,负责所在地区的法制好新闻优秀作品的初评推荐工作;对各新闻单位推荐的参评作品进行初评并确定初评入围作品的资格;做好所在地区全国法制好新闻初评入围作品的上报工作。 3、中央各有关部门、中央各新闻单位主要由承担法制宣传工作的部门负责,各新闻单位组织初评,确定入围作品后上报全国评选办公室。 四、评选程序 评选按照推荐、初评、复评、定评的程序进行。 1、推荐 凡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新闻单位(推荐单位)和本会理事、常务理事(推荐人)都可以推荐参评作品。 2、初评 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法制好新闻评选初评小组和中央有关部门、中央新闻单位的评选机构作为初评单位,承担初评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