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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市、区)卫生局、发改委、财政局、人力社保(人事、劳动保障)局、物价局: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浙江省基本药物制度首批实施县(市、区)工作方案(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省卫生厅
省发改委 省财政厅 省人力社保厅 省物价局 二〇一〇年二月一日 浙江省基本药物制度首批实施县(市、区)工作方案(试行)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国发〔2009〕12号)及有关文件精神,从2009年起,30%的政府举办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县(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我省确定30个县(市、区)作为首批实施地区。现制订如下工作方案: 一、实施范围 (一)实施地区。杭州市上城区、下城区、拱墅区、临安市、桐庐县;宁波市慈溪市、北仑区(含大榭开发区)、鄞州区(含东钱湖旅游度假区);湖州市德清县、吴兴区;绍兴市新昌县、绍兴县;舟山市普陀区;金华市金东区、义乌市、浦江县;丽水市遂昌县、景宁县、青田县;台州市玉环县、路桥区、椒江区;嘉兴市秀洲区、南湖区;衢州市龙游县、开化县、江山市;温州市鹿城区、瓯海区、龙湾区。 (二)实施机构。首批实施县(市、区)的所有政府举办的城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含公立医院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以及实行人、财、物一体化管理的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有条件的地区也可将未实行一体化管理的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纳入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范围。 二、实施内容 (一)配备和使用基本药物。纳入实施范围内未设置住院床位或住院床位数在30张以下的基层医疗机构,以及住院床位数在30张及以上的基层医疗机构的门诊,全部配备和使用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和省增补的非基本药物目录药品。药品配备和使用以国家基本药物为首选、省增补的非基本药物目录药品为补充,不得使用其他药物。确因高血压、糖尿病、高血脂、冠心病、慢性肝病、精神病等6种常见慢性疾病防治必需,在过渡期间,可适当使用其他药品,但仅限于临床常用药物,并规定品种数量、不享受基本医疗保险优惠待遇。对于首批实施地区在30张及以上住院床位的基层医疗机构的住院病人的用药,应优先使用基本药物和省增补的非基本药物目录药品。确因临床需要,在实施的过渡和完善期间,可适度使用其他治疗必需药物,但必须控制使用药品的品种数量和药品销售比例。 (二)全部药品实行零差率销售。为切实解决医药卫生运行机制中的“以药养医”问题,在实施机构的所有药品均实行零差率销售。取消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和省增补的非基本药物目录内的药品加成,实行药品零差率销售;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现有库存的药品全部按进价销售,且不得高于国家指导价和省采购价;因特别情况准许使用的其他药品也实行零差率销售。 (三)网上集中采购。首批实施地区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统一通过浙江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网上集中采购中标的基本药物和省增补的非基本药物目录药品。基本药物中标结果已根据《2009年浙江省国家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实施方案》的规定,通过省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网站统一公布;省增补的非基本药物目录药品正在组织集中采购,计划于2010年6月30日前公布。 (四)统一集中配送。基层医疗机构应按照《2009年浙江省国家基本药物集中采购配送商招标实施方案》的规定,选择生产企业或生产企业委托的中标配送商(含其配送合作伙伴)配送基本药物及省增补的非基本药物中标产品,基本药物中标产品在2010年2月25日前配送到位。 (五)统一组织结算。首批实施县(市、区)要建立药品结算制度,明确统一组织结算付款流程、付款方式和合同签订办法,并明确告知各方当事人。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统一组织结算。对因客观因素造成的药品结算资金周转困难等情况,县(市、区)财政部门核实后应及时安排周转资金予以垫付,保证基本药物的供应。 (六)实行基本医疗保险优惠政策。将基本药物和省增补的非基本药物目录药品全部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范围,国家基本药物和省增补的非基本药物目录药品报销比例明显高于非基本药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