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据国家、省有关文件精神和《汕头市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汕府〔2008〕165号)要求,结合我市经济发展水平,现将市中心城区2010年度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和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的家庭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公告如下:
一、2010年度廉租住房保障对象标准 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家庭收入标准为375元/人/月及以下,住房困难标准为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0平方米及以下。 二、2010年度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标准 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的家庭收入标准为750元/人/月及以下,住房困难标准为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0平方米及以下。 三、符合廉租住房保障对象标准或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标准的家庭,可根据市有关政策的规定,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申请廉租住房保障或申购经济适用住房,但不得同时享受廉租住房保障和经济适用住房政策。 汕头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二月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