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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京发改[2010]144号
【颁布时间】 2010-02-01
【实施时间】 2010-02-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249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本市重点区域非居住区停车场收费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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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2:
  
  一类地区非居住区停车场白天临时停放收费标准
  
  单位:元/半小时
  
  
  
  
  
  停车场类型
  
  小型车
  
  大型车
  
  
  
  占道停车场
  
  5
  
  10
  
  
  
  路外露天停车场
  
  4
  
  8
  
  
  
  非露天停车场
  
  3
  
  6
  
  注:1、占道停车小型车首小时内5元/半小时,以后7.5元/半小时;大型车首小时内10元/半小时,以后15元/半小时。
  
  2、非露天停车场经营企业可按不高于政府规定的标准,自行制定具体收费标准。
  
  3、其它停车场收费规定及标准仍执行京价(收)字[2002]194号、京价(收)字[2002]324号、京价(收)字[2002]326号、京价(收)字[2003]106号、京发改[2004]495号、京发改[2004]1860号、京发改[2008]181号等文件规定。
  
  附件3:
  
  大型社会活动期间停车场计次收费标准
  
  单位:元/次
  
  
  
  
  
  
  
  小型车
  
  大型车
  
  
  
  四环路(含)内
  
  20
  
  40
  
  
  
  四环路外
  
  10
  
  20
  
  注:1、对在计次时段之前进入实行计次收费区域内的车辆,在计次时段内仍实行计时收费。
  
  2、对在实行计次收费区域内办理了长期停放手续的车辆,停车场经营企业不得另行收取停车费。
  
  3、举办大型社会活动期间,机动车停车场应按规定明码标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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