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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志们: 这次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是在人民法院改革取得重大进展、建立和完善符合审判规律和特点的民事审判新格局取得重大突破之际召开的,是一次具有重大意义的会议。党中央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对这次会议非常重视。李鹏委员长代表党中央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到会作了重要讲话。唐德华、李国光两位副院长就民事审判工作的若干问题作了很好的报告和讲话。会议总结了本世纪最后十年民事审判工作经验,进一步研究了建立和完善具有中国特色的现代民事审判制度的问题。这次会议必将在我国民事审判史上产生积极而深远的影响。 当前,我国正处在改革的攻坚阶段,发展的关键时期。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框架已经形成,西部大开发的战略开始实施。加入世贸组织即将实现,依法治国进程正在加快,民主与法制建设步入新阶段,全国各族人民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正满怀豪情跨入二十一世纪。新的世纪对中国人民来说,既充满希望、机遇,也充满挑战。新世纪的中国要获得大发展,离不开法制的坚强保障。因此,在新的世纪,人民法院一定会大有可为、大有用武之地。 始终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是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核心,也是人民法院各项审判工作的依归和最终价值追求。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工作事关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人民法院应当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充分发挥民事审判的职能作用,为实现社会公正、保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服务。 人民法院要保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就要通过民事审判维护和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人民群众是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最直接的受益者。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就是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从历史上看,民法就是伴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而出现的。正如恩格斯指出的:“民法准则只是以法律形式表现了社会的经济生活条件”。可以说,民法是商品生产和交换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民事审判就是审判机关对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民事权利义务争议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的活动。历史证明,社会经济越发展,民事立法越发达,民事审判工作的地位就越重要。 改革开放以前,由于我国实行计划经济,民事审判的范围比较狭窄,难以受到人们的重视。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党和国家的工作重点转移到经济建设上来,经济领域的活动日趋活跃,特别是实行商品经济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以后,随着民商事活动大量增加,民商事领域的纠纷更加多样化、复杂化,迫切需要从立法和司法上加以规范和调整。 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推进企业股份制改造,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过程中,我们国家形成了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人民法院要通过审判活动来调整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信用关系和契约关系,维护市场秩序,保护公平竞争,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市场经济主体的多元化,对民事审判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民事审判不仅要保护国家以及国有公司企业的合法权益,也要保护各种混合所有制公司、企业的合法权益,还要保护私有企业、个体企业及公民个人的合法权益,为各类市场主体创造平等竞争的法制环境。 在我国实行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下,民事审判工作要切实保护劳动者各类劳动成果和劳动收入。随着生产力的发展,科学技术和经营管理作为劳动的重要形式,在社会生产中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深化对劳动和劳动价值理论的认识,切实保护劳动者通过技术创新和正当经营取得的各种合法收入,是民事审判的一项重要内容,是保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具体体现。 人民法院要保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就要通过民事审判活动解决社会矛盾,化解民间纠纷,推动社会文明进步。社会的文明进步是广大人民群众的强烈愿望和迫切要求,是多少代人追求的理想。在文明进步的社会环境下,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要受到法律的平等保护,就必须重视民事审判的作用。在过去计划经济时代,所有制形式单一,民事权利的范围受到限制,民事审判与经济发展关系不大,民事立法不完善,民事审判不被重视,特别是在“以阶级斗争为纲”的年代,人民法院作为专政工具,只注重发挥“刀把子”作用,而忽视了对人民群众民事权益和权利的保护,普遍存在“重刑轻民”的倾向,民事审判工作长期处于一种与其担负的职责严重不相称的状态。随着全党工作重心转移,改革开放的逐步深化,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社会矛盾的主要表现已经不再是你死我活的阶级斗争,而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之争。解决这类矛盾靠专政手段不行,完全靠行政手段也不行,而需要健全化解矛盾的法律机制。人类越是走向文明,越是需要加强民事立法,不断强化民事审判职能,及时调整各类民事关系,防止社会矛盾激化,减少和预防犯罪,保持社会稳定,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创造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从这个意义上说,民事审判工作地位的高低和作用的大小,是衡量一个国家是否稳定与发展、社会是否文明与进步的重要标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