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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黔建建通[2010]30号
【颁布时间】 2010-02-03
【实施时间】 2010-02-0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261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市政基础设施和保障性住房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的通知

各市(州、地)建设局、城管局、房管局,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检测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市政基础设施和保障性住房工程质量、施工安全的监督管理,规范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行为,严格工程基本建设程序,提高工程建设质量安全水平,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以及我厅厅长办公会议精神,现就加强我省市政基础设施和保障性住房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提出以下意见,请各地、各单位遵照执行:
  
  一、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
  
  市政基础设施和保障性住房工程涉及面广,公益性强,社会影响大,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事关城市生产、居民生活和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做好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对提升城市形象,推动经济社会发展,提高居民生活质量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地、各单位务必高度重视,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要结合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行动,加强各责任主体的标后监管,要把加强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放在首要位置,切实把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当作事关群众利益和政府形象的大事来抓,进一步明确和细化监管责任,加大监管力度,建立有效的监管机制,切实抓紧、抓实、抓好,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为促进城市经济社会协调持续发展,构建和谐的城市环境打下坚实的基础。
  
  二、严格基本建设程序,落实各方责任
  
  工程基本建设程序是国家为规范工程建设各方行为,保证工程质量安全的重要法律程序,是对工程建设合法性最基本的要求。
  
  (一)建设单位要切实履行法律责任。工程开工前,应当领取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按规定办理质量监督手续,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审查合格后才能使用。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依法委托工程监理单位实施监理,执行合理工期制度,严格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防止因片面压价、压缩合理工期、拖欠工程款等原因而导致质量安全事故的发生。
  
  (二)工程建设的设计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建筑施工企业、质量检测机构等应当具有相应资质,严禁无资质或超资质范围承接业务。各责任主体应当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并对工程建设质量负责。施工图审查机构要重点审查勘察、设计文件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地基基础和结构是否安全,并出具审查意见。
  
  (三)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根据工程实际编制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对重点部位、关键工序编制旁站监理方案并实施旁站监理。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和总监理工程师代表应当持有国家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项目监理部应当进驻施工现场,人员数量能满足监理工作需要。监理人员应当与投标文件所列人员一致,并持证上岗。
  
  (四)建筑施工企业应当持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按规定办理安全监督手续。要明确质量安全目标,建立健全质量安全保证体系,确定工程项目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和施工管理负责人,建立质量安全责任制,制定质量安全保证措施,严格执行现行相关规范标准,结合实际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建筑施工企业项目部主要人员(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质检员等)应与投标文件所列人员一致,并持证上岗。
  
  (五)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应当建立严格的内部检测质量保证体系,认真按相关标准规范进行检测试验,保证检测试验结果真实可靠,严禁出具虚假检测报告。
  
  三、加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一)加强监督检查和执法力度。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要按照《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导则》、《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体质量监督工作指南》和施工图设计文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编制有针对性的质量监督方案和工作计划,加大对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履职行为的监督检查力度,切实加强工程实体质量监督,确保工程质量。一是加强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质量行为的监督检查,要重点抽查各单位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技术标准情况,质量管理体系的建立和实施情况,质量保证措施的制定和实施情况,各单位管理人员配备、人员资格和到位情况,主要专业工种上岗资格、人员配备及到位情况等。二是加强工程实体质量监督检查。对工程实体质量的监督,应采取巡查施工作业面的施工质量与对关键工序、关键部位重点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要加大对工程重要部位、关键工序的监督巡查力度和现场抽测频次,要突出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重点是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及其它涉及结构安全的关键部位是否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同时要对工程质量控制资料进行认真核查,确保工程主体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质量。三是要加大执法力度。对检查中发现违反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中强制性条文的,应当按相关规定给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作不良行为记录或通报批评的处理,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法查处。工程质量达不到标准规范要求的,应当视情况严重程度,责令责任单位限期整改、局部停工或全部停工整改。监督检查中要注意发现和查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出卖出借资质、资格、转包和违法分包以及项目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随意更换等行为,进一步督促各责任主体切实履行好相关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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