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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发文字号】 工信部电管函[2010]64号
【颁布时间】 2010-02-08
【实施时间】 2010-02-0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262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工业和信息化部印发《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落实网站备案信息真实性核验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国家计算机网络应急技术处理协调中心、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中国互联网协会、中国电信集团公司、中国移动集团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相关接入服务单位:
  
  为贯彻落实《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深入整治手机淫秽色情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工信部电管〔2009〕672号文件)的要求,深入开展依法打击手机淫秽色情专项行动,净化互联网络环境,加强对网站备案信息的核查,进一步提高网站备案信息准确率,充分发挥网站备案管理的网站主办者溯源和接入地溯源作用,工业和信息化部在广泛征求各方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落实网站备案信息真实性核验工作方案(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工作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二月八日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落实网站备案信息真实性核验工作方案(试行)

  
  为切实保证网站备案信息的真实性,落实《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深入整治手机淫秽色情专项行动工作方案》中的要求:“基础电信企业和各接入服务商在向通信管理局提交网站申请备案之前,要对主办者身份信息当面核验、留存有效证件复印件,要对网站主体信息、联系方式和接入信息等进行审查”。依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92号)、《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信息产业部令第33号)的相关规定,制定网站备案信息真实性核验工作方案。
  
  一、核验内容
  
  接入服务单位根据相关网站的委托代为履行备案、备案变更等手续时,应对网站主办者提交的主体信息、联系方式、网站信息,以及本单位提交的接入信息的真实性进行核验。
  
  1.网站主办者(主体)信息
  
  网站主办者是指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包括单位和个人两类。
  
  (1)网站主办者为单位,核验证件为:
  
  如网站主办者为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原件为核验其单位资质的第一证件,在没有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的情况下,可核验事业法人证书或社团法人证书等原件。
  
  如网站主办者为企业,核验工商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等原件。
  
  如网站主办者为军队,核验军队代号证书原件。
  
  网站负责人的个人证件:如网站负责人为中国公民,身份证原件为核验其身份的第一证件,在没有身份证的情况下,可核验户口簿、军官证、台胞证等原件;如网站负责人非中国公民,则核验其护照原件。
  
  (2)网站主办者为个人,核验证件为:
  
  如网站主办者为中国公民,身份证原件为核验其身份的第一证件,在没有身份证的情况下,可核验户口簿、军官证、台胞证等原件。
  
  如网站主办者非中国公民,则核验其护照原件。
  
  (3)网站负责人的定义:若网站主办者为单位,网站负责人是指法定代表人或单位委派具体负责网站的部门负责人;若网站主办者为个人,网站负责人为其本人。
  
  2.联系方式
  
  如网站主办者为单位,联系方式是指网站负责人手机号码、办公电话、电子邮箱、通信地址;如网站主办者为个人,联系方式是指网站负责人手机号码、办公电话或住宅电话、电子邮箱、通信地址。
  
  3.网站信息
  
  网站名称、网站域名、涉及需前置审批或专项审批内容、网站服务内容/项目。
  
  4.接入信息
  
  接入服务提供者名称、接入方式、服务器放置地点、网站IP地址。
  
  二、核验、审核、核查规程
  
  (一)备案信息真实性责任主体
  
  接入服务单位根据相关网站的委托代为履行备案、备案变更等手续时,核验主体为接入服务单位,包括:基础电信企业省分公司(含市、县级分公司)、互联网接入服务单位(IDC、ISP)、公益性互联单位等。
  
  审核主体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
  
  核查主体为工业和信息化部(委托国家互联网备案管理支撑中心,以下简称“备案中心”)。
  
  (二)备案信息真实性核验、审核、核查规程
  
  网站备案信息真实性核验、审核工作流程图见附件。
  
  1.接入服务单位网站备案核验规程
  
  (1)网站主办者登录接入服务单位备案系统录入网站备案信息。
  
  (2)接入服务单位受理网站主办者提交信息后,对主体信息、联系方式等信息进行预核验:初步判定主体信息是否真实,通过电话、邮件等途径核验联系方式是否正确。预核验后,接入服务单位应向网站主办者发送现场核验通知或信息退回的短信提示:“您提交的网站备案信息已通过预核验,请在1个月内由网站负责人本人携带有关证件原件到我单位备案现场办理核验手续”或“您提交的网站备案信息未通过预核验,请修改后重新提交”。预核验工作必须在主办者提交备案信息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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