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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浙江省安全生产委员会
【发文字号】 浙安委办[2010]6号
【颁布时间】 2010-02-20
【实施时间】 2010-02-2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262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浙江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烟花爆竹联合执法检查情况的通报

[接上页]

  (三)烟花爆竹批发单位安全管理有待规范。一是元旦春节期间仓库超量存放问题比较普遍,库房内产品不同程度存在堆放不整齐、间距不足、通道不畅等情况。二是流向登记制度落实不够到位,不少单位不同程度地存在登记标签和产品标签漏贴、流向登记记录不全等情况,难以达到产品质量追溯的要求。三是一些单位安全意识不强,库区存在不少安全隐患。如:安全保卫措施不到位,产品分类贮存不严格,安全设施存在缺陷,仓库保管员对相关安全知识不够熟悉等。
  
  (四)部分零售经营点安全条件不符合要求。少数经营点仍存在前店经营、店后生活,楼下经营、楼上生活的情况。一些经营点安全管理混乱,店内安全条件较差,存在电线乱拖乱拉、烟花爆竹堆放不规范,与易燃物品混放销售等情况。
  
  (五)重点地区烟花爆竹整治工作仍需持续加强。经过连年整治,余杭乔司、慈溪周巷、缙云壶镇、临海白水洋等地区经营点数量已经大幅减少,但当地的非法活动时显时隐,已有从地上转入地下的态势,非法储存、非法运输烟花爆竹过程中的安全隐患十分严重,同时这几个地区非法销售活动对周边地区影响依然很大。
  
  三、下一步工作要求
  
  (一)继续抓好春节期间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各市要根据《浙江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要求,继续抓好春节期间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认真梳理和整改省联合执法检查组在这次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加大宣传力度,加强执法,杜绝烟花爆竹事故的发生,确保全省人民度过一个祥和的春节。对查获的非法烟花爆竹产品和原料药,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按照规定及时移交公安部门,并积极配合公安部门做好非法烟花爆竹产品和原料药的销毁工作。
  
  (二)强化部门协作机制,进一步做好堵私打非工作。各级安监、公安、质量技监和工商等部门要加强信息沟通,建立联合执法工作机制,在政府领导下共同开展烟花爆竹打非工作,举一反三,严防非法生产行为死灰复燃。通过深入开展烟花爆竹专项整治和堵私打非工作,始终保持对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的高压态势。
  
  (三)进一步督促烟花爆竹批发零售企业规范经营。 各地要督促烟花爆竹批发企业认真执行流向登记制度,进一步规范经营单位进货和销售渠道,强化烟花爆竹运输、配送管理,督促批发单位做好仓库安全保卫工作。加强对零售单位安全条件整治力度,杜绝零售单位私存、销售应由专业人员燃放的A级产品和二级批发烟花爆竹等行为,进一步减少重点地区的零售单位数量,坚决打击非法销售行为。
  
  (四)进一步做好省内外生产经营单位违规情况的收集整理。请各市安全监管局认真做好自2009年3月以来省内外生产经营单位违法违规情况的收集整理工作,并于2010年3月10日前将查处违法违规情况、外省违规企业名单等材料汇总报送省安监局危化处。
  
  请及时将通报转发至县(市、区)安全生产委员会。
  
  附件:检查组发现的主要问题和隐患(略)
  

  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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