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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各单位: 根据我院机构改革方案,部分内设机构作了调整、撤并,调整、撤并后各部门在以本部门名义行文时的代字需重新确定。根据公文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就我院各部门发文代字规定如下: 1.办公厅--办 2.政治部--政 3.立案庭--立 4.刑一庭--刑一 5.刑二庭--刑二 6.民一庭--民一 7.民二庭--民二 8.民三庭--民三 9.民四庭--民四 10.行政庭--行 (赔偿办--赔) 11.审监庭--审 12.执行办--执 13.研究室--研 14.监察室--监 15.外事局--外 16.司法行政局--司 17.离退休干部局--离 以上规定,请各单位认真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
2000年10月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