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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国食药监许[2010]71号
【颁布时间】 2010-02-05
【实施时间】 2010-02-0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264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实施《化妆品命名规定》及《化妆品命名指南》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有关单位:
  
  为实施《化妆品命名规定》和《化妆品命名指南》,做好相关衔接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本规定发布前已批准或备案的产品可继续使用原名称。到期需要延续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对产品中文名称进行审核。要求保留原产品中文名称的,应当在延续时同时提出申请(申请表见附件),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核同意后,可使用至下一个有效期结束。
  
  二、本规定发布前已经受理的,按照原规定执行。
  
  三、《化妆品命名规定》和《化妆品命名指南》仅适用于化妆品的命名,在进行化妆品卫生监督时,产品中文名称应当以批准或备案的内容为准。
  
  请各级化妆品监管部门切实做好《化妆品命名规定》和《化妆品命名指南》的宣传贯彻工作。执行中的问题,请及时反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许可司。
  
  联 系 人:陈志蓉,陈少洲
  
  联系电话:(010)88330402
  
  传真:(010)88373268
  
  电子邮件:chenzr@sda.gov.cn
  
  附件:化妆品许可批件(备案凭证)保留产品中文名称申请表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一○年二月五日

  
  附件:
  
  化妆品行政许可批件(备案凭证)
  
  保留产品中文名称申请表
  
  产 品 中 文 名 称:
  
  申 请 单 位 名 称:
  
  填 表 日 期: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
  
  填 表 说 明
  
  一、本申请表可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上下载使用。网址:HTTP://WWW.SFDA.GOV.CN
  
  二、除签字外,本申请表申报内容及所有申报资料均需使用A4规格纸张打印。
  
  三、本申请表申报内容应完整、清楚、不得涂改。
  
  四、填写内容应准确,项目齐全。申请单位名称应填写全称。填表前请阅读《化妆品命名规定》和《化妆品命名指南》有关规定。
  
  五、申报时应当同时提交与纸质申请表内容一致的电子表格。
  
  六、本申请表中填写空间不够可另附页。
  
  许可批件(备案凭证)文号
  
  产品名称
  
  中文名称
  
  外文名称
  
  申请企业名称
  
  在华申报责任单位名称
  
  联 系 人
  
  电话
  
  申请保留产品中文名称原因(如需要可另附页):
  
  所附证明资料清单:
  
  申请企业(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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