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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发文字号】 国中医药函[2010]34号
【颁布时间】 2010-02-04
【实施时间】 2010-02-0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268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公布中医药防治传染病重点研究室(临床基地)建设单位名单及建设要求的通知

[接上页]

  附件3: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防治
  
  传染病临床基地建设要求
  
  第一条 中医药防治传染病临床基地要在中医药理论指导下,充分体现中医、中西医结合防治传染性疾病的特色和优势,及时了解掌握传染病发生发展动态,不断探索和总结中医药防治传染病的方法和规律,按照《关于在卫生应急工作中充分发挥中医药作用的通知》的要求主动承担防治任务,有效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的传染性疾病,努力成为防治传染病的重要力量。
  
  第二条 了解掌握本地区传染病流行情况,具备处理法定和新发传染病的基本能力。根据中医药防治传染病的特色优势和医院现有工作基础,确定3种以上传染性疾病作为重点病种。
  
  第三条 围绕确定的重点病种,以提高临床疗效为核心,挖掘、整理、总结中医药防治传染病方法,继承名老中医传染病防治的学术思想和临床经验,制定中医药诊疗方案。制定的诊疗方案应当全面执行,并定期对执行情况进行总结评估,修订并不断优化诊疗方案。
  
  第四条 学科带头人应当具备中医、中西医结合正高级医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从事防治传染性疾病临床工作10年以上,有较高的中医学术造诣,在本专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
  
  学术继承人应当具备中医、中西医结合副高级以上医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从事防治传染性疾病临床工作5年以上。
  
  第五条 在重点病种所在科室中,从事传染病专业工作3年以上的人员占医务人员的比例应当不低于60%,中医类别执业医师占执业医师的比例应当不低于60%,其中具备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占20%以上、研究生学历占30%以上。
  
  第六条 传染病门诊和病房设施条件应当符合传染病防治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有关要求,满足传染性疾病诊治的需要。
  
  第七条 重点病种所在科室的床位总数不少于40张,设立功能独立、相互隔离的病房和重症监护专用病床。
  
  第八条 具备传染病急危重症的诊治能力。实行中、西医双重诊断,严格执行相关的诊断、疗效标准。诊断准确率达到98%以上。
  
  第九条 注重中医药方法的综合应用,有2项以上特色疗法和3种以上院内中药制剂。不断提高中医治疗率、参与率,重点病种的疗效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对相关疑难病种有较好的疗效。
  
  第十条 加强重点病种所在科室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其中每年赴院外进修不少于1人,每人每次进修时间不少于3个月,进修内容与中医、中西医结合防治传染病相关。
  
  第十一条 设立专门的临床研究室,开展中医药防治传染病临床研究,促进学术和技术进步。
  
  第十二条 配备信息技术设备,建立基本工作情况、临床与科研情况、国内外本专业学术动态和传染病流行情况等信息资料库。
  
  第十三条 参加临床基地协作组的各项活动。建立由全国中医药防治传染病临床基地组成的协作组,并按照重点病种组成协作分组,开展技术协作、学术交流、业务培训、合作研究等。
  
  第十四条 开展中医、中西医结合防治传染病临床专业知识培训,每年接收一定数量的人员来院进修,推广临床诊疗新技术、新方法。开展中医药防治传染病科普教育。
  
  第十五条 严格执行传染病防治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建立健全各项医疗规章制度。建立能够紧急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的传染性疾病的指挥系统和专业技术队伍。
  
  第十六条 成立医院领导负责的基地建设领导组织和专家组,有效整合资源,建立工作制度,明确工作职责,落实建设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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