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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颁布时间】 2010-02-04
【实施时间】 2010-02-0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270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广电总局关于改进和完善电影剧本(梗概)备案、电影片审查工作的通知

[接上页]

  5、电影制片单位对广电总局电影审查委员会的审查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审查决定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向广电总局电影复审委员会提出复审申请。广电总局电影复审委员会应在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复审决定,复审合格的,由广电总局颁发《电影片公映许可证》;复审不合格的,书面通知制片单位。
  
  三、其它有关事项
  
  (一)本通知适用于各类国产故事影片、戏曲影片、动画影片、纪录影片、科教影片(不含国家定制的科教影片)、专题影片等以及专供电影频道播映的国产影片的剧本(梗概)备案和影片审查。
  
  (二)本通知涉及的有关电影剧本(梗概)备案、影片审查的具体工作时限和送交的相关材料,仍按《电影剧本(梗概)备案、电影片管理规定》(广电总局令第52号)中第六条、第七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和《数字电影母版有偿收集暂行规定》(〔2008〕影字863号)的相关要求执行。
  
  (三)影片拍摄过程中的相关管理工作,由接受电影剧本(梗概)备案的省级广电部门负责,凡涉及军队、公安、文物等协助拍摄及办理出入境手续的,由省级广电部门审核后,报广电总局批准。
  
  (四)各省级广电部门接到本通知后,请将所属电影审查机构的人员组成、工作程序、技术设备等情况报总局备案(联系人:广电总局电影局制片处刘艳徽、黄治,联系电话:01086090423、01086090424)。
  
  (五)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个别省级广电部门因技术设备等原因,暂不能承担影片审查的,需提出书面报告,但必须在2010年6月30日前执行。
  
  附件:1.《电影剧本(梗概)备案、电影片管理规定》(广电总局令第52号)(略)
  
  2.《数字电影母版有偿收集暂行规定》(广电总局电影局〔2008〕影字863号)(略)
  
  3.《电影剧本(梗概)备案回执单》(式样)
  
  4.《摄制电影许可证(单片)》(式样)
  
  附件3:
  
  XX省(市、自治区)广播电影电视局
  
  《电影剧本(梗概)备案回执单
  
  (XX)影剧备字[20XX]第XXXX号
  
  存根
  
  片名:《XXXX》(胶片\数字)
  
  备案单位:XXXXXX
  
  备案结果:
  
  领 取 人:
  
  联系电话:
  
  签 发 人:
  
  二〇XX年XX月XX日
  
  XX省(市、自治区)广播电影电视局
  
  《电影剧本(梗概)备案回执单
  
  (XX)影剧备字[20XX]第XXXX号
  
  XXXXXX:
  
  你单位的《XXXX》电影剧本(梗概)已在我局备案。
  
  注:此证只限摄制《XXXX》(胶片\数字)影片使用,有效期贰年;
  
  该片领取《电影片公映许可证》时,此证须交回。
  
  XX省(市、自治区)广播电影电视局
  
  二〇XX年XX月XX日
  
  附件4:
  
  摄制电影许可证(单片)
  
  (存根)
  
  (XX)影单证字[20XX]第XXX号
  
  影片名 称:XXXX(胶片/数字)
  
  摄 制 单 位 名 称:XXXX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摄制单位法人代表 :XXXX
  
  摄 制 单 位 地 址:XX省XX市XXX大街XXXX号
  
  联 系 电 话:13012345678
  
  领证人(签字):
  
  签发人:
  
  20XX年XX月XX日
  
  摄制电影许可证(单片)
  
  (XX)影单证字[20XX]第XXX号
  
  影片名 称:XXXX
  
  摄 制 单 位 名 称:XXXX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摄制单位法人代表 :XXXX
  
  摄 制 单 位 地 址:XX省XX市XXX大街XXX号
  
  此证只限摄制《XXXX》(胶片/数字)影片使用,有效期贰年;
  
  该片领取《电影片公映许可证》时,此证须交回。
  
  发证机关(印章):
  
  发证日期 : 20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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