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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发改环资[2010]294号
【颁布时间】 2010-02-20
【实施时间】 2010-02-2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279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工商管理总局关于启用并加强汽车零部件再制造产品标志管理与保护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经委、经信委、工信委)、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推进汽车零部件再制造产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组织设计了汽车零部件再制造产品标志(以下简称标志)(见附件一),并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备案保护。现将标志向社会正式发布,开始启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标志由标准图形和再制造中英文文字组成,所有权归国家发展改革委。未经所有权人允许,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伪造或擅自改造标志。
  
  二、标志在国家发展改革委确定的汽车零部件再制造试点企业(简称试点企业)(见附件二)率先使用。汽车零部件再制造试点结束后,将在全国推广使用。
  
  三、汽车零部件再制造产品应在产品外观明显标注标志,对由于尺寸等原因无法标注的产品,应在产品包装和产品说明书中标注。标注在再制造产品上的标志应能永久保持。标志发布之前已销售的再制造产品可不再标注。
  
  四、标志仅表明该产品为再制造产品。可以单独在企业的特约维修点、广告宣传及互联网等场所或媒介等比例放大或缩小使用,也可与再制造企业名称、产品名称及型号等信息组合使用。
  
  五、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标志的使用实行统一监督和管理,地方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所辖区域内标志的使用进行监督与管理。对未经同意擅自使用标志、销售没有标志的再制造产品的行为,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等相关法律进行查处。
  
  六、标志自本通知发布之日启用。
  
  关于标志的使用范围变更,国家发展改革委将会同有关部门另行通知。
  
  附件:一、汽车零部件再制造产品标志(略)
  
  二、汽车零部件再制造试点企业名单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工商管理总局
  
  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日

  
  附件二:
  
  汽车零部件再制造试点企业名单
  
  一、汽车整车生产企业
  
  中国第一汽车集团公司
  
  安徽江淮汽车集团有限公司
  
  奇瑞汽车有限公司
  
  二、零部件再制造试点企业
  
  上海大众联合发展有限公司(上海大众汽车有限公司授权)
  
  潍柴动力(潍坊)再制造有限公司(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授权)
  
  武汉东风鸿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东风汽车公司授权)
  
  广州市花都全球自动变速箱有限公司(东风悦达起亚汽车有限公司等授权)
  
  济南复强动力有限公司(中国重型汽车集团有限公司授权)
  
  广西玉柴机器股份有限公司
  
  东风康明斯发动机有限公司
  
  柏科(常熟)电机有限公司
  
  陕西法士特汽车传动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浙江万里扬变速器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解放军第六四五六工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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